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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

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易莱香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1-02-01 1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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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湖南普法网讯(通讯员 易莱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制度规范、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坚持“不拔高、不凑数、不放过、不懈怠”的工作原则,敢于担当、智于斗争,依法严惩涉黑恶犯罪,共打击黑社会组织1个30人;恶势力集团及团伙9个113人;为建设平安新荷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聚焦民生痛点,维护群众利益

“谁能想到一个这么大的传销组织竟然在家门口这么久,想想都害怕,多亏‘扫黑除恶’把他们都抓了……”办案检察官李志敏在发出检察建议前进行实地调研,案发地的居民向其反映道。

2009年至2019年,丁某某、王某某等25人先后窜至湖南省衡阳市、湘潭市、岳阳市、株洲市、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鄂州市,通过租赁房屋设立传销窝点开展非法活动,按照原“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框架,安排、指使传销成员利用同学、亲友等关系,以找工作或游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犯罪事实多达32起。

“前期因为司法解释对于一些问题尚未明确,导致各方意见不一,需要多方讨论,渐渐的法律规定和制度都成熟了,检察机关便能更好地把好准确定性关。”办案检察官李志敏对当时的情形记忆犹新。

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事实多,又是跨地域作案,因此办案难度很大。2019年12月20日该院检委会对丁某某等人抢劫、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研究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不宜定涉黑而应定涉恶,并按照程序向上级院汇报。会后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卫华带领承办人先后向市、省两级院汇报,市、省两级院均认同了该院检委会意见,否定了公安机关的涉黑意见。

作为省院督办的案件,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陈卫华带头办案,与业务精通的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重点办理此案。同年12月27日,该院以丁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法院起诉。

2020年6月30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丁某某等人抢劫、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有效打击了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传销组织,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该院对每一个涉黑恶案件的定性都十分慎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先后就涉黑涉恶案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23次,就案件疑难问题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扫黑办请示19次,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公安局听取汇报请示案件4件;密切外部协调配合,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积极与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协调,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11次,提请区“三长”会议会商案件4件。

依法抗诉护安宁,利剑扫黑扬正气

2012年至2017年10月,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朱某某、李某某向被控制人员家属索要财务。2018年4月,李某某采取相同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并向传销组织头目索取保护费。符某某、李某某徇私舞弊,有案不查,导致荷塘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客观上为传销组织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院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方面与该区监察机关沟通,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深挖涉黑涉恶犯罪证据,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前科、行政违法行为的审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个案事实的牵连性,分析、摸排、深挖黑恶势力线索。经过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该院检委会讨论认定符某某、李某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同时追加滥用职权罪,并对符某某、李某某两人决定逮捕后移送法院审判。

2020年4月28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符某某、李某某等4人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并认定了起诉书对符某某、李某某为“保护伞”的性质。一审中对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们认为一审还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爱民、护民的信心和决心,有必要在法律框架之内从严打击。”该院检委会一致认为。

“保护伞”符某某和李某某一审判决后,该院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重点审查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自首情节,结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讯问,以及在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的讯问情况,确定李某某非自动投案,其到案过程不符合自首所须具备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随后,依法提起抗诉。

“我更多的是从被害人家属的角度去体会感受,这些人的子女被恶势力集团传销组织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充当保护伞伸手要钱,家属是无奈且无助的。”办案检察官章戈感慨道。

法槌落下,正义得彰。经抗诉,二审法院对符某某和李某某重新判处刑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彰显了法律监督效果 。该案是株洲地区提起抗诉的“保护伞”案件中第一起抗诉成功的案件,也是扫黑除恶纵深推进过程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案。

多举措齐发力,彰显检察担当

2018年以来,该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批示精神,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坚持高标定位、高位推进,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检察长陈卫华靠前指挥、带头办案、扎实阅卷、出庭支持公诉的“头雁效应”,依托检察职能,在荷塘、云龙两个司法管辖区域内全面履职,战果喜人。

“我们始终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力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努力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创造法治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陈卫华检察长认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和人民交付的重大任务,一定要精心组织、全力以赴、重拳出击、奋力攻坚,严惩黑恶犯罪,不遗余力扫阴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年来,该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体现出办案规模大、定性把握准、监督力度大、工作成效突出等特点,被推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且1人记二等功、1人记三等功、1人荣获“先进个人”称号。共办理审查逮捕黑恶案件27件86人,办理审查起诉黑恶案件25件143人,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犯4人,纠正遗漏罪行8人,提起抗诉2件,抗诉改判1件,监督立案1件,书面纠正违法7件。

在办理案件审查的同时,该院严格落实督导要求,压实责任,主动适时提前介入5案,审查改变侦查机关涉黑恶案件定性13件。持续深入推动大案攻坚,办理了省院和省公安厅联合督办的“4.3”专案和省扫黑办督办的“2.11”专案。关注“六清”薄弱环节,在“破网打伞”方面重点发力,涉黑恶案件全部清结,起诉保护伞1件4人。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该院坚持问题导向,用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清源”。落实一案一整治要求,开展案件“回头看”,对办理的全部涉恶黑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围绕“行业清源”中的十大重点行业,共向有关单位制发了15份检察建议,采纳整改率100%,做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有力促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有效提升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检察贡献度”。

“云龙示范区内学校众多,恶势力犯罪集团刘某某等10人利用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用‘网贷’‘套路’学生,恶意制造学生违约,用告知父母、找学校老师等‘软暴力’催收,甚至非法拘禁被骗学生,被害学生达57人之多,暴露了责任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缺位。”为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该院向责任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查漏补缺,采取了有力整改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整章建制、宣传警示等多个方面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地区责任部门联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回首来路,轻舟已过万重山;展望前程,快马加鞭未下鞍。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把“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全力打造更加和谐稳定、平安幸福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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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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