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法治湖南网2月12日讯(通讯员 黄爱军)2月10日,洪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告案件,也是农历新年后洪江市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原告谢某珍与被告佘某保于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出租车租赁给被告营运,双方约定了租金与风险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谢某珍将车辆交于被告佘某保营运,但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取回车辆,被告均拒不见面并失去联系,后原告花费万余元从他人手中赎回车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洪江市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车费用及赎车费用。案件经公告后于2020年2月10日开庭,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鉴于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确保干警和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对拟到洪江市法院办理立案、来访、材料递交等事项的,洪江市法院建议当事人选择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网上立案等诉讼事项,或者选择邮递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对近期已排期案件原则上安排延后开庭,确需开庭的案件需报备后开庭审理,且开庭前必须做好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黄爱军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