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瓜农刘亚锋的万余斤西瓜近日被当地村民“哄抢”,损失3万余元。7月27日,刘亚锋瓜园所在的长安区四皓村党支部骆书记告诉记者,当天有人给村民打电话,称西瓜园在犁地,地里的西瓜不要了,村民才去地里拿的。骆书记表示,事发后,村委会已挨家挨户做工作,拿瓜的村民已经向当地公安说明情况,并赔偿瓜农损失。目前,辖区警方已立案调查此事。 (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别人瓜园里的西瓜,居然纷纷前去“哄抢”,还说是误信谣言,这个理由显得苍白无力,其实,只不过是想占便宜。别人种的西瓜,是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岂能容“哄抢”?误信谣言不能被当作“挡箭牌”。
或许当时可能真的有人造谣,打电话给村民,可村民也应该有最起码的识别能力。即便是无法分清真假,也可以去瓜园的主人家问一下,毕竟都是周边的邻居,问清楚事情真假根本就不是什么难事。其实,这些参与“哄抢”的村民也是知道谣言的,毕竟看到瓜园的主人来了,就匆忙走开。为何要走开?就是因为心虚,如果真是人家不要的,何必走开,应该上前和其打招呼,表示感谢才对。这足以说明事先也是知道的。
参与“哄抢”的事情发生过多次,其原因是一方面信奉法不责众,觉得大家都参与“哄抢”,自己也是没有关系的,另一方面是违法成本低。这样在贪便宜心理驱使下,一听到什么消息,就根本不想分清真假,先“抢”了再说,可却给别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造谣者自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哪些参与“哄抢”的村民来说,却不能只是简单地“抢”多少,照价赔偿就行了,应该加大惩罚成本,在经济上应该多罚几倍,同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有个词叫“中国式哄抢”,不仅是社会文明素质问题,更是一个法治问题。对于“哄抢”的惩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哄抢”西瓜,误信谣言不是理由,而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该让参与“哄抢”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最好的普法。
文/王军荣
来源:红网
作者:王军荣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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