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高温费,每年的6月至9月以及此后的一段日子,都是劳动报信访办接待此类咨询、投诉的高峰期。时下,又进入盛夏季节,高温费再次成为咨询及投诉热点,职工或上门或打来电话询问。为此,本刊邀请《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上海嘉定区人社局“老徐工作室”徐仁华主任就此专题给予解答,同时也寄望职工关注自身的权益,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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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季节缺勤该不该扣高温费?
职工李小姐打来电话咨询:她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这家企业平时管理抓得很严,职工加班,都是按分钟计算加班费,所以,发放高温费也是按上班天数计算。她由于身子较弱,往年夏季都会发妇科病,会请病假休息几天。用人单位会根据她的请假天数扣除相应的高温费。她问,既然高温费按月发放,职工请了病假是否应该扣掉?
专家解析:视情可以折算扣除林峰律师认为,今年人社部门宣布,将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职工口中的高温费,其实就是高温津贴,发放高温费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该笔费用。
但是,职工请了病假能不能扣高温费?这在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对这么细致的情况做出任何规定。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合理性来做出判断。如果职工整个月病假缺席高温环境里的劳动,那么,不发当月高温费属情理之中。如果职工当月只是请了两三天病假,企业一定要扣除未出勤天数的高温费,可以按21.75天折算后扣除。
不过,从人性化角度来说,职工病假日恰好不是高温日,上班日却是高温日,因病假被扣高温费,这似乎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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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职工为何拿不到高温费?
职工刘先生来电询问:他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一家民营船厂当电焊工。平时他的工资由船厂代发,安全劳防用品等都在船厂领取,基本与船厂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每年夏季,船厂职工发放高温费,他却没有。今年,他就此问题向船厂人事反映。人事认为,刘先生是派遣员工,高温费不发的。
刘先生气愤地问:难道派遣员工就低人一等,连高温费都不该享受?
专家解析:同工同酬同待遇董兆华咨询师认为,首先必须严正指出,派遣职工应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同等的报酬和待遇。
劳动法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关于高温费的具体发放问题,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应当由每月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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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和劳务人员可享受高温费吗?
职工刘女士前来本报信访室咨询:十几年前,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她成为协保人员。为了生活,她找了一份工作。那时,企业每年发放高温费,她都无法享受。企业人事说,她是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非劳动合同制职工,所以无法享受。
退休后由于身子骨尚硬朗,她又找了一份工作。这几年,每逢高温季节,看到一起工作的人都能拿到高温费,而她没有。企业人事告诉她,她是劳务人员,无法享受。
刘女士问,国家不是一直说同工同酬同待遇,为啥她就享受不到高温费?
专家解析:从合理性出发应给予高温费董兆华咨询师认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包括协保、停薪留职、内退人员等,历史上这一人群一旦“再就业”,都归入特殊劳动关
系。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就目前来说,法院一般会按劳动关系处理。
可以肯定地说,不管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们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他们只要在高温下就业工作,就可以享受高温费。
劳务人员,即雇主雇佣的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关系人员,能否享受高温费?就司法实践来说,比较复杂,有的劳务人员自带生产工具,雇主支付的劳务费用中,包括了各种费用。就法律关系来说,雇主一般不承担高温费。但是,高温费系劳动保护类的津贴,假设是工地劳务人员,雇主就可以不提供安全帽吗?就合理性而言,我主张雇主给予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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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白领朱娜小姐来电:她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销售主管,收入较高,还有提成。企业发放高温费后,虽然金额有限,却使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了一个“台级”。朱小姐抱怨,既然是劳动保护类津贴,能否不计入个人工资?
专家解析:按国家规定办理徐仁华主任认为,所谓工资,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工资和加班工资;但从广义上理解,就包括了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福利性津贴和补贴,因此,按国家现行规定,高温费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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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把高温费纳入最低工资对不对?
在物业公司工作的王先生来电:他是一名小区清扫工,拿的是最低工资。由于是露天作业,物业公司决定今年发放高温费,但物业经理有言在先,高温费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也就计入最低工资,这种说法对吗?如果真是这样,他岂不是空欢喜一场?
专家解析:不纳入最低工资徐仁华主任认为,物业经理此说,是混淆了社保缴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最低工资的关系。国家早就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费,也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费、住房补贴费等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各类福利待遇。本市今年的最低工资是2480元/月,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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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能否纳入经济补偿金?
电焊工马先生咨询: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多年,由于是露天作业,企业每年的高温费发放一分不少,但日前他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提出不再续签。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他认为企业应该把高温费也纳入,企业不同意。他想了解一下,企业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专家解析:企业计算是错的徐仁华主任认为,目前在上海,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符合法定条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当事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按有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职工支付补偿金,当然,具体支付方面还有许多规定,在此就不介绍了。
那么,经济补偿金可否计入高温费?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应该把高温费纳入其中。 7
发了高温费能否取消供应清凉饮料?
快递小哥小刘问:以往,他所在的派遣公司从不发高温费。今年,老板已宣布,为了提高大家的福利,发放四个月的高温费。大家刚有些高兴,老板又宣布,发了高温费,清凉饮料就不再提供了,以后每个快递员都得自备茶水饮料。
小刘说,盛夏高温天,一趟趟快递送下来,人浑身湿透,口干舌燥,此时就想有一杯冷饮畅饮降温。如果企业因为发了高温费,就不再提供清凉饮料,岂不是苦了职工。难道职工上班,还要拎一桶冷饮?
专家解析:必须提供清凉饮料林峰律师认为,作为劳动者,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但是,给予职工高温费,不等于就可以停止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因此,快递小哥所在的派遣公司今年对露天作业的快递员发放高温费,是理所应当的事,同时,清凉饮料也必须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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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多发高温费,可以全员享有吗?
在一家国有企业从事户外作业的小黄来电咨询:由于他所在的企业经济效益很好,对职工也是慷慨大方。今年上海的高温费从往年的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一共发放4个月的消息出来后,他所在的单位立即宣布,企业的高温费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再增加50%,按450元/月发放,也是发放4个月。
小黄问,企业少发高温费不行,但多发行不行?
此外,令小黄稍感不快的是,他所在的企业不是按从事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发放高温费,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人手一份,且据说级别越高,发的越多。
小黄说,他们辛辛苦苦在露天工作,和坐办公室吹空调的员工一样领高温费,而且级别高的还能多领,这公平吗?
专家解析:国家虽无规定,但要兼顾公平性
林峰律师认为,高温费与上海市最低工资一样,带有“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含意,但能否多发,多发多少,并没有详尽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给职工多发高温费,国家并无禁止。 但是,高温费发放的对象,毕竟是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里工作的人员,对于坐办公室的人员,企业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虽然与法不悖,但就公平性而言,确实对从事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里工作的人员不公。此外,按级别发放高温费也是同理,坐办公室、工作环境优越的人员,由于级别高,拿着大大高于一线职工的高温费,于情于理,都有悖发放高温费的宗旨。 9
企业将交通费当作高温费发放可行吗?
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小李问:他所在的企业老板精明之极,特别会算小账。比如,企业每个月都发放交通费,但是,每逢6月至9月,老板就说,交通费就是高温费,因此不再另行发放。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解析:不能把其他津贴转为高温费
董兆华咨询师认为,不行!交通费补贴是专用于职工交通所支付的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少数违法企业明明发的是交通费,但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以高温费的名义发放。对此,职工应引起警惕,也要注意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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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高温环境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
在服装厂工作的外来务工者小蒋咨询:她在服装车间从事熨烫工作,工作环境里的温度极高,企业虽然采取了安装电风扇、发放冷饮等措施,但盛夏季节电风扇吹出来的都是热风。老板却说,企业已经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他们又不是露天太阳底下作业的工人,所以,没有高温费。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解析: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反映
徐仁华主任认为,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因此,即便职工是在室内工作,只要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企业就要发放高温费。
但是,究竟室内温度是多少?这就需要职工取证,以证据说话。如果确实温度“超标”,企业又不发放高温费,职工就要及时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请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上门查实。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