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小伙制止侵害踹伤陌生男子被拘14天还可能判刑”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后续消息是,如果赵先生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可能面临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赔偿。(2月18日《新京报》)
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留14天。这样的事情听着很是奇葩。而“见义勇为反被拘”的事情,其实并不少见。几年前,深圳市也出现过类似事情:市民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色狼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大学生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4天。
不同的是,深圳的“见义勇为反被拘”的结果是美好的,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了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警方表示不会留下案底,而且警方还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进行了奖励。同时小涂亦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这起“见义勇为反被拘”的事件能否也有一个人性化的结局呢?
完全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赵先生确实应该承担“患者的医疗费”,因为确实“造成了他人的伤残”。但是,处理这起事件,不应该只是“看到了结果”,却忽视了“本来的过程”。正所谓是前因后果,需要知道“前因”是什么,先有了“女邻居被殴打”的“前因”,才有了“被打伤”的“后果”。如果没有“女邻居被殴打”的“前因”,就不可能有“被打伤”的“后果”。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而警方在处理这起纠纷的时候,显然只是看到了“最后的结果”,而忽略了“原本的过程”,很显然这种执法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大的问题。有问题的是“执法片段化”,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作为警方而言,如此执法显然太简单,太教条了。
我们一直在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固然见义勇为也需要“见义智为”。但是,见义勇为面对的是突发情况,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很难做到“十分理智”“十分恰当”“没有伤害”,这就需要法律对见义勇为多些包容,司法不妨放宽一点,对“施暴者”的保护,其实就是对“施暴者”的纵容。
眼下,一些人本来能够“该出手时就出手”,却因为种种担心而“缩回了手”。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就需要更多的包容和宽容。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比维护施暴者所谓的权益更重要。“见义勇为反被拘”,谁还敢路见不平一声吼?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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