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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定品种能经营推广吗?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2-11 10: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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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8日某种业公司与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种植水稻,协议约定:1双方各出资200万元,各占股份比例50%,亏盈各按股份比例承担。2由某种业公司有偿先行垫资提供高产杂交水稻种,种子款在收割后的款项中支付,价格46元/公斤。3由某种业公司负责所有粮食的收购。2014年4月14日某种业公司向某农业服务公司提供了193S/R1129种子16440公斤,确定价格每公斤46元,货值756240元。而193S/R1129品种是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该品种在某县4个乡镇种植14000多亩。在当年的一季稻产量中,每亩不到700斤。

  某县农业局认定某种业公司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6240元。2罚款40000元。某种业公司不服,向某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农业局作出了维持某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某种业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作种植未经审定的品种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了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2015年9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终审判决后,某县农业局向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某公司仍不履行,某县农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2015年12月10日执行到位。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2《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案例评析

  该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二审),最终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是全省乃至全国农业部门查处的以合作种植形式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首个案例。农业部、省市农委领导、种子企业及种子使用者对该案的查处高度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该案是以合作种植的模式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与一般的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种子案有所不同,在定性方面确实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案不但不能处罚,还应该鼓励种子企业的这种经营模式。我们认为,合作种植这种模式虽然应当鼓励,但鼓励的前提是合作种植的品种应当是合法的,不能借合作种植的名义行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种子之实,逃避种子审定的法律制度。若放任这种行为发展,不加以惩处,品种审定的法律制度将受到严重挑战。该案的查处对规范种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依法治种具有重大意义。

  在提倡和鼓励规模化种植的新形势下,由种子企业提供种子与种植大户合作种植的模式会越来越多,面积也会越来越大,特别是这种模式的用种被种子企业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是种子企业“自繁自用”,即使提供的是未经审定的品种,也不违法。因而将未经审定的种子用于合作种植,其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一是监管部门不易发现,难以监管。二是规模大面积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损失严重,还将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某县农业局通过办理该案,并经法院的最终判决,在法律层面上,对该案的定性进行了确认,厘清了关系,解决了争议。对规范规模化种植用种及以后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十分重要指导意义。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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