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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技术人员擅自用药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1-25 15: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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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医生刘某自己开办了一个皮肤科诊所,聘请了陈某帮忙照料。2014年7月1日,彭某到该诊所就诊,刘某不在。因彭某已在该诊所进行输液治疗5天,陈某就私自按彭某前几天的输液处方给其输液用药。彭某在输液不到1分钟后出现症状,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某县卫生局在未对彭某死亡原因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执业人员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某皮肤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致使患者彭某死亡,依法决定吊销刘某皮肤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不服,于2014年12月12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县卫生局是否需要对陈某的诊治行为与患者彭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专门性鉴定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某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撤销某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日对刘某皮肤科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案例评析

  吊销行政许可证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类型,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作出专业认定,并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中,刘某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或者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某的诊治行为与患者彭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专门性的技术鉴定。某县卫生局就此未作专门性的技术鉴定便以刘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为由吊销刘某皮肤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属主要证据不足。按照《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案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便作出吊销某皮肤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证》属程序违法。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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