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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是否侵权?专家:并非原作每处别人都不能用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刘郁蕾 2016-11-25 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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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华语文学界享有巨大影响力的金庸先生将作家江南告上了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等三家机构涉嫌著作权侵权。因江南早期作品《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令狐冲等人物。金庸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且赔偿500万元”。接到金庸的诉讼消息后,江南随后发出声明,表示会在诉讼期暂停与该书相关的所有项目开发。江南强调,他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他对自己22岁那年的唐突都感到抱歉。

  有关这则新闻的报道中,都不约而同提到,此案中江南涉嫌侵权的作品《此间的少年》是一部“同人作品”。那么——

  什么是同人?

  “元春省亲的时候那么悲伤,她在皇宫里到底经历过什么事情?”

  “如果Jack活下来,他和Rose在一起会幸福吗?”

  “我觉得女主角和男二号更般配,虽然作者让她嫁给男一号了,但真想让女主角和男二号在一起。”

  “这个反派如此可恨,到最后居然没有死,真想狠狠教训他!”

  ……

  相信不少人在看书、看剧、看电影的时候,都会难免脑洞大开。作品未完待续的结局,故事的另一种假设,作者和编剧不合我们口味的安排,往往会启发大家展开联想,去探索故事的另一种可能性。那些影响深远、魅力十足的作品,不仅吸引了更多的关注,也激发了更多的脑洞。而不满足于遐想的人,就干脆动笔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一个个和原作紧密关联但又和原作不太一样的“同人作品”,就诞生了。

  当然,这样的作品,注定只能在同样看过原作,且对原作感兴趣的圈子里引起共鸣,因此所谓“同人圈”,正是大量以一部部原作为圆心的小圈子的集合。它就像文坛后花园的一片小广场,人多、热闹、交流频繁,但通常也就是自娱自乐,并不会跑到前台来。而金庸诉江南案,把“同人作品”这个概念,送到了公众的眼前。

  同人一词在汉语和日语中都存在,很难溯源它到底起源于哪里。广义的同人,可以是某部作品衍生出来的二次创作,也可以是非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有文字、漫画、动画、游戏、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本文涉及的是狭义的同人,即对某部原创文学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同人作品会使用原作的人物,也可能同时使用原作的故事背景、主线剧情等。

  “同人”不同命

  从“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角度来看,同人作品范围依然很广,而且其性质似乎就是对原作的改编或改写。比如《金瓶梅》就是《水浒传》的同人;以曹雪芹前八十回为原作,后来所有续作都是《红楼梦》的同人;电影《大话西游》是《西游记》的同人;《三国演义》是《三国志》的同人……

  可见同人作品的创作方式十分多样,而不同类型的同人创作,就会影响到同人作品的性质——即是否对原作构成侵权。

  以上述为例,《金瓶梅》用《水浒传》中的人物和新的人物,演绎新的故事;《红楼梦》的续作用原作人物,尽量贴近原作主线情节,加以延续;《大话西游》仅保留了原作人物的名字和部分情节,大部分内容都对原作进行了彻底的颠覆;《三国演义》以《三国志》记录的史实为基础,在不改动历史走向的基础上对细节和人物性格加以演绎。除此之外,同人作品的改编方式还有很多。

  以读者熟悉的白雪公主的故事为例,同人作品还可以:

  转换视角——以恶毒皇后为主角重新演绎;

  描写被省略的情节——白雪公主在皇宫里的生活;

  改变故事背景——让皇后和白雪公主生活在一个现代家庭中;

  进行新的假设——猎人没有放过公主/公主没有遇到小矮人等。

  ……

  篇幅所限,这里无法穷举同人作品的全部类型。同人作品的内容、对原作改写的程度、作品发表和传播的形式,都会影响同人作品的性质。因此,同人作品是否侵权或许应该视具体作品内容而定。

  同人的价值所在

  2015年第二届“北大培文杯”全国青少年创意写作大赛(该活动由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等主办)中,组委会召集专家审核判定高中组一位选手的参赛作品为抄袭之作,进而取消了这位选手的参赛资格和一等奖奖项。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被这篇参赛作品抄袭的对象,是一篇日本动漫《黑塔利亚》的同人作品。二是,这篇作品被误认为原创作品参加评选的时候,被组委会评为一等奖。这似乎可以侧面说明,同人作品的文学价值受到了传统文学界的肯定。

  所谓“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出自读者笔下的同人作品自然带有读者自己对原作的理解。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同人作者的文学造诣很高,其作品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比如著名的魔幻作品《哈利·波特》系列,很多读者认为书中角色斯内普教授是另一角色马尔福的教父,但整个系列作品的原文中都没有过这种说法。事实上这一设定是《哈利·波特》系列的同人作品原创的,因为十分切合原著人物关系和性格,久而久之竟然让部分读者以为是原作设定。

  但不可忽略的是,文学价值再高的同人作品,依然借用的是原作的人物甚至故事,依然是在借用原作的名气来传播,其作为文学作品的独创性是大打折扣的。阅读同人作品时,与其说看同人作者的创作,不如说是在感受原作对其他读者的影响,交流与共鸣的意义已经远大于文学创作的意义了。

  ■专家声音

  郑渊洁:创作独属于你的文学形象

对于作家而言,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二次创作,难免都会有微妙的感觉,著名作家、“童话大王”郑渊洁如何看待同人作品创作问题。

  《绿海副刊》:同人作品是否会对原作构成侵权?

  郑渊洁: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的作品,如果原作里面的人物和情节被别人使用,应该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但也要参考同人对原作借鉴的篇幅,如果只是提一句原作或人物的名字,是没关系的。但如果贯穿全作,伤筋动骨地改写,就不合适了。这样的同人创作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无论写作水平是高是低,只要营利,都是侵权的,改编要有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原作已经培养了大批的读者,有了一定的市场和名气,同人借用原作的人物和情节来创作,实在有搭便车、占便宜的嫌疑。

  《绿海副刊》:您是否见过自己作品的同人作品?

  郑渊洁:见过,是有读者私下传给我的,不过都是读者们私下写作,并没有出版或营利。我会对我的读者说,不要写这样的作品。道理很简单,你有才华为什么不创作一个属于自己的文学形象呢?你不用借用别人的形象,你去创作,只要你真的有才华,就可以很好地实现你的文学价值。尊重知识产权的个人,写作也会进步得快。

  别人对我的作品进行同人创作,如果只是自娱自乐,不进行传播,我可以接受;但如果把作品拿出来出版,进行营利性活动,付费阅读,公号打赏,这是不行的。

  《绿海副刊》:对于金庸诉江南案,您怎么看?

  郑渊洁:金庸先生的维权行为是对的,的确被侵权了。江南的回应也非常棒,承认了事实,也诚恳地道歉了,说明他也是懂法的。我认为这件事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私下协商,都会成为中国文学界一件美谈。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给大家普及了著作权法,也给有志于从事写作的人提个醒,不要把才华花在同人作品上。

  杨延超:同人是否侵权不可一概而论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同人作品?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

  《绿海副刊》:您如何看待同人作品的性质?

  杨延超: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有很多分类,但没有一种叫“同人作品”的,所以同人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它虽然使用了原作的剧情和人物来创作,但还有自己的创新和变化,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去界定这一类作品到底是合理借鉴,还是构成剽窃。

  如果只是使用了原作人物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很难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人物的名字和作品的名字都是不受保护的。如果使用原作名字和相似的内容,那么就涉嫌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新作使用了原作名字,内容并没有照搬原作,而是根据人物的身份和原有情节作了自己的想象,这种介于“仅使用名字”和“照搬原作情节”中间的情况,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法律在保护版权方面,注重的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只对内容和形式进行比对的方法,可能会让一些人在剽窃上有机可乘。有时候完全借鉴原作思路,只是换了表述方式,我们用传统的侵权比对形式来鉴定,就不太科学了。

  但著作权法也在发展,比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尽管两个作品的表达方式不一样,但人物设定、人物关系等,实际上是能看出来于正作品的构思存在大量借用,以至于没有了独创性,所以他还是被判定侵权。所以当读者通过阅读,可以感受出对原作大量的模仿或照搬时,表达方式无论是否一样都可能构成侵权。

  《绿海副刊》:以白雪公主的故事为例,上述几种不同方式的同人作品,在是否侵权上有没有不同?

  杨延超:如果主角换成皇后来重新写一遍故事,虽然角度变了,但故事一样,依然构成侵权;如果写了白雪公主的皇宫生活,这就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虽然保护版权,但并不是说原作里的每一处别人都不能使用,这种保护是有边界的。

  一般人阅读后能感知到,新作大量使用了原作的内容,或者即使有原作故事情节的改造,但换汤不换药,这种就构成侵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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