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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推动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直接入罪

来源:央广网 作者:侯艳 编辑:实习编辑 刘郁蕾 2016-04-13 09: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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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记者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近期曝光的上海奶粉造假案再次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昨天表示,目前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推动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直接入罪。

  
  去年10月1号开始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新法还首次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从实践情况看衔接还存在一定问题。
  
  黄明:由于缺少配套条例和具体裁量标准,对一些严重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的手段运用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还有待提升。
  
  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表示,目前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毕井泉: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疫苗非法经营”,还有前几天的上海冒牌乳品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这些案件分别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经营罪等罪名来起诉的,都不是按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来起诉的,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入不了罪。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强制性的手段。
  
  目前,制假造假等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毕井泉表示,正研究推动将该违法行为直接纳入刑事处罚。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推动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罪。
  
  毕井泉:我们正在与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协商,推动生产制造、运输销售中掺假、假冒、贴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直接入罪,加大对违法自然人的法律处罚力度。
  
  黄明还建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黄明:实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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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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