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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孙”能否构成“劳务关系”?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婧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6-16 13: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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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儿媳妇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我们老两口带孙子8年,是双保姆的服务模式。现在起诉儿子和儿媳妇,要这8年的保姆费……”近日,住在通州的关松夫妇将儿子儿媳起诉到法庭,讨要48万元“带孙费”。

  当前,小两口有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的情况在城市里比比皆是。替儿带孩子,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能否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这起“带孙费”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并向本报记者剖析了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老人带孙 能算“保姆”吗?

  最近,关松和妻子冯颖一起将儿子关爱山、儿媳妇闫丽告上法庭。这场家庭纠纷的起因是——关爱山和闫丽将儿子关邵英送到小饭桌,而孩子的爷爷奶奶认为这是切断爷孙感情的行为。

  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两代人因抚养孙子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

  关松诉称,关邵英是在河北老家出生的。孩子出生七天后,儿媳闫丽回北京上班。作为公婆,他们向闫丽承诺:“你放心吧,我们会把孩子抚养好的。”

  关松夫妻认为,从此,他们与闫丽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是“全包双保姆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调查得知,2007年至2010年,关邵英随爷爷奶奶在河北老家生活。2010年,关松夫妇带着孙子来到北京,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2015年3月,因家庭矛盾突出,关爱山夫妇将关邵英送到小饭桌托管。关松认为,儿子和儿媳私自将孩子送到小饭桌,切断爷孙的感情,是私自违反雇佣合同的行为。

  点评

  北京律师周小云介绍,只有“带孙承诺”,而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那么孩子的父母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并没有形成“劳务关系”。若要形成“劳务关系”,必须要有明确的协议。“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来看,祖父母与父母之间就孙辈抚养一事,一般碍于亲情,不会约定双方之间为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约定俗成的把孩子交由祖父母带,父母支付一定孩子的抚养费用,祖父母基于亲情,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此种情形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结合本案,关爱山和儿媳闫丽对关邵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关爱山、冯颖夫妇对关邵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关松夫妇对孙子关邵英的照顾,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

  法官向记者介绍说,因为孩子的父母与祖父母没有关于抚养孩子每个月给多少钱,以及祖父母在抚养孙子上应承担什么义务的明确约定,孩子的父母没有就与祖父母达成“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孩子的父母与祖父母没有形成“事实劳务关系”。

  周小云律师表示,如果孩子的父母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明确的约定,也可以形成“劳务关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院曾经有过一个案例,是两位老人带外孙得到了女婿的承诺,一年给2.4万元的工资。而且女婿还出具了两张欠条,确认照看孩子的费用为每人每年12000元。因为有这样明确的约定,法院最后判决小夫妻与老人形成劳务关系,应支付老人劳务费等费用15万余元。”

  父母带孙

  能要“钱”吗?

  既然不能成立劳务关系,那么,父母带孙是否可以向儿子儿媳要“生活费”呢?

  在本案中,关于索要48万元的依据,关松在法庭上表示:“我们老两口,每个人算年薪3万元,8年的保姆费也得有48万元了。”关松还说,48万元不仅包括两人的劳务费,还包括养育孙子的费用。从2007年9月至2015年2月,关邵英的医疗费、保险费、入托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他们老两口支付。

  对此,关爱山和儿媳闫丽并不认同。关爱山说,孩子大部分的费用都是由他和妻子闫丽支付。闫丽说,她回老家生育关邵英是带着1万元回去的。关爱山也表示,“我每月都支付抚养费,钱都是我们出的。”

  法庭调查显示,关爱山夫妇在孩子出生至关松起诉之前,不定期给付老两口生活费。其中,关松夫妇认可的费用有,2007年至2010年,有时每月给500元奶粉钱,有时不给。2012年给过9000多元,2013年平均每月3000多元,2014年平均每月2000多元。2015年给过两笔共计3500余元。

  点评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关松、冯颖夫妇对关邵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其照看关邵英即有权要求关爱山和闫丽给付一定的费用。另外,关爱山和闫丽给付过关松夫妇一定的金钱,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关爱山、闫丽也对关邵英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关松夫妇的要求予以部分支持,酌情判决关爱山夫妇给付关松夫妇2万元。

  法官还表示,关松夫妇的索要的48万元是基于“劳务费”和“生活费”的两项诉求。因为“劳务关系”不成立,所以劳务费不能予以支持。但是,由于老两口与小两口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故可以向小两口索要抚养孩子的合理开支。

  “我和儿媳妇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我们老两口带孙子8年,是双保姆的服务模式。现在起诉儿子和儿媳妇,要这8年的保姆费……”近日,住在通州的关松夫妇将儿子儿媳起诉到法庭,讨要48万元“带孙费”。

  当前,小两口有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的情况在城市里比比皆是。替儿带孩子,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能否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这起“带孙费”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并向本报记者剖析了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老人带孙 能算“保姆”吗?

  最近,关松和妻子冯颖一起将儿子关爱山、儿媳妇闫丽告上法庭。这场家庭纠纷的起因是——关爱山和闫丽将儿子关邵英送到小饭桌,而孩子的爷爷奶奶认为这是切断爷孙感情的行为。

  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两代人因抚养孙子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

  关松诉称,关邵英是在河北老家出生的。孩子出生七天后,儿媳闫丽回北京上班。作为公婆,他们向闫丽承诺:“你放心吧,我们会把孩子抚养好的。”

  关松夫妻认为,从此,他们与闫丽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是“全包双保姆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调查得知,2007年至2010年,关邵英随爷爷奶奶在河北老家生活。2010年,关松夫妇带着孙子来到北京,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2015年3月,因家庭矛盾突出,关爱山夫妇将关邵英送到小饭桌托管。关松认为,儿子和儿媳私自将孩子送到小饭桌,切断爷孙的感情,是私自违反雇佣合同的行为。

  点评

  北京律师周小云介绍,只有“带孙承诺”,而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那么孩子的父母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并没有形成“劳务关系”。若要形成“劳务关系”,必须要有明确的协议。“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来看,祖父母与父母之间就孙辈抚养一事,一般碍于亲情,不会约定双方之间为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约定俗成的把孩子交由祖父母带,父母支付一定孩子的抚养费用,祖父母基于亲情,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此种情形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结合本案,关爱山和儿媳闫丽对关邵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关爱山、冯颖夫妇对关邵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关松夫妇对孙子关邵英的照顾,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

  法官向记者介绍说,因为孩子的父母与祖父母没有关于抚养孩子每个月给多少钱,以及祖父母在抚养孙子上应承担什么义务的明确约定,孩子的父母没有就与祖父母达成“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孩子的父母与祖父母没有形成“事实劳务关系”。

  周小云律师表示,如果孩子的父母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明确的约定,也可以形成“劳务关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院曾经有过一个案例,是两位老人带外孙得到了女婿的承诺,一年给2.4万元的工资。而且女婿还出具了两张欠条,确认照看孩子的费用为每人每年12000元。因为有这样明确的约定,法院最后判决小夫妻与老人形成劳务关系,应支付老人劳务费等费用15万余元。”

  父母带孙

  能要“钱”吗?

  既然不能成立劳务关系,那么,父母带孙是否可以向儿子儿媳要“生活费”呢?

  在本案中,关于索要48万元的依据,关松在法庭上表示:“我们老两口,每个人算年薪3万元,8年的保姆费也得有48万元了。”关松还说,48万元不仅包括两人的劳务费,还包括养育孙子的费用。从2007年9月至2015年2月,关邵英的医疗费、保险费、入托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他们老两口支付。

  对此,关爱山和儿媳闫丽并不认同。关爱山说,孩子大部分的费用都是由他和妻子闫丽支付。闫丽说,她回老家生育关邵英是带着1万元回去的。关爱山也表示,“我每月都支付抚养费,钱都是我们出的。”

  法庭调查显示,关爱山夫妇在孩子出生至关松起诉之前,不定期给付老两口生活费。其中,关松夫妇认可的费用有,2007年至2010年,有时每月给500元奶粉钱,有时不给。2012年给过9000多元,2013年平均每月3000多元,2014年平均每月2000多元。2015年给过两笔共计3500余元。

  点评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关松、冯颖夫妇对关邵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其照看关邵英即有权要求关爱山和闫丽给付一定的费用。另外,关爱山和闫丽给付过关松夫妇一定的金钱,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关爱山、闫丽也对关邵英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关松夫妇的要求予以部分支持,酌情判决关爱山夫妇给付关松夫妇2万元。

  法官还表示,关松夫妇的索要的48万元是基于“劳务费”和“生活费”的两项诉求。因为“劳务关系”不成立,所以劳务费不能予以支持。但是,由于老两口与小两口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故可以向小两口索要抚养孩子的合理开支。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婧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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