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野游”,打卡山湖“野趣”,存在多重危险。
《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因“野游”发生的事故,一年超过400起。
周末相约出游,不慎意外发生。打卡“野生景点”,危险就在身边。
《消失的同伴》
【演播室】
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来关注一下“相约出游”的法律问题。生活中,约上三五个好友,利用周末或假期出游一番,十分惬意。但是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我们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正文】
老龙潭,位于寿岳乡一处峡谷中。这里山林茂盛,溪流密布,潭水幽深。因为此处并非景点,安全措施并不完善,当地乡政府特意在前往老龙潭的路边立有多块警示牌,提醒着深潭危险。但每到酷暑,大量市民和网友往往不顾安全隐患,结伴而来,将这里当成了纳凉观光、打卡拍照的去处。
忽视安全,悲剧往往由此发生。2023年6月3日,曾某与朋友等十人结伴到此游玩,不幸发生了意外。
【现场同期】现场救援人员
绳子好了吗?好了,好了。如果人沉不到底的话(绳子)也没用,他主要在下面已经没有知觉,我脚已经碰到他了,手根本碰不到,这附近有没有人会游泳?叫他们来帮下忙啊!一般游泳的都沉不下去,这个水深至少是6米以上,6米以上,那打119咯。
【正文】
事发之后,曾某好友与游客先后下到水里参与救援,但搜救了十多分钟,都没有成功。
【现场同期】现场救援人员
你们赶快要告诉他家里人,这个已经是出问题了,你们打了没?一定要打电话。
【同期】甘建仁 现场施救者
第一时间我也不敢下水,因为它这个水流是很急嘛,表面看起来很平静,但是里面这个漩涡还是很大的,而且那边水流也是很急,很深。没过几分钟专业人士也来了,就一起把他打捞上来的。
【正文】
据介绍:出事当天,曾某是与一众好友相约来到这里游玩,怎么会突然溺水而亡呢?
【同期声】刘某(化名)同游者
我们带了帐篷,看到这个潭水很清,就忍不住下去玩了下水。当时他没下水,经过这个谭边就下去玩去了。因为水太冷了,没几分钟我们就上来了。
【同期声】蒋某(化名)同游者
我们搭帐篷的时候,他就是离开了,到旁边去玩去了。有阵子看不到他人,我们也没在意。大概是3点25分的时候,突然就听到有人在喊,有人溺水了。
【正文】
经调查,当天下午3时12分左右,曾某还曾拍照与朋友分享美景,可就在随后十多分钟的时间里,意外突然降临。
【现场】甘建仁 现场施救者
刚好他的那个脚就卡在下面去了,卡在下面就根本浮不起来,就在中间那个地方把他卡住了,淹没在里面去了。
【正文】
曾某的意外离世,给他的家庭带来沉痛打击。协商未果后,曾某家属将相约同行的四人告上了南岳区人民法院。
【字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期声】张海波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我们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过错则无责任。相约游玩属于非危险性活动,是一种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使得某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不应认定四被告对曾某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正文】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其已知四被告戏水不久因潭水冰凉而上岸时,仍自甘冒险,致自身生命于危险境地,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且四名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便驳回了原告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诉讼请求。
【字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期声】张海波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四名被告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道主义,最后自愿补偿原告家属4.8万元。这是一种补偿责任,既考虑了我们国家优良传统、民风习俗,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所以我们人民法院最终予以了支持。
【字幕】
《曾某溺水案》:相约出游,同伴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4年1月,衡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庭判定:当事人已尽到相应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嘉宾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南华大学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吕宗澄,吕主任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刘朝阳,刘主任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青年人之间相约出游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我们是不是可以依据案件中法院的审理结果,认定“结伴出游”发生意外,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吕宗澄:首先,法律对公民之间的自发性结伴活动,如相约出游,通常不作过多干涉,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人生活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与此类活动可以完全免于法律考量,尤其是当意外情况发生的时候,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综合考虑几个方面:一是活动的危险性;二是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自身是否意识到了活动具有危险性;三是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间的义务;四是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境,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当事人双方和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各自的义务、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若因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即便是非营利性、非组织性的活动,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相约行为的危险性”如何鉴定,那“相约爬山”是不是也有法律风险?
吕宗澄:首先,关于“相约行为的危险性”,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会从几个维度进行判断:如活动本身是否具有风险、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明确的危险警示、活动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等。比如,本案中的老龙潭,它有景区的警示牌,提示了深潭的危险性,这说明曾某和他的同伴们相约出游本身没有危险性,但因为活动地点特殊,如果下深潭玩水,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具体到相约爬山,相约参加攀岩、登山、穿越丛林沟壑等户外活动,这些户外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活动地点与外界是隔绝性,使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风险增大,参与者之间就具有了相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如果组织者未提前告知路线难度、天气变化等可能影响安全的信息,或未准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及在发生事故时未能及时施救,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从而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参与者在明知活动存在显著风险的情况下,如未经许可进入禁行区域,或不听从安全指导,其行为可视为“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主持人:刘主任,最近央视报道了多起“野游”打卡引发的安全事故,比如浙江台州石人峡游客落水、四川彭州铁瓦殿游客受困等等,眼下正值暑期旅游高峰,您有什么建议?
刘朝阳:保障游客个人出行安全,我觉得要做好四点。
第一,探险不是冒险,更不是以身犯险。大多数游客没有接受专业训练,对野外风险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探险极容易发生意外事故,遭遇险情。
第二,抵制到“野景点”旅游打卡。野外景点虽然免费,但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完善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等,无法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禁令、警示。比如山林游玩,注意防火;参观景区,小心山林迷路等等;尤其是禁令、警示,这背后都是血的教训。
第四,当下我国不少地区正全面进入汛期,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频繁,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汛期野外游玩,一定要避开恶劣天气,当心地质灾害。
总之,外出游行一定要充分了解风险,做好充足准备,勿存侥幸心理,常怀敬畏之心,生命安全第一。
【尾导语】
结伴出行,找“旅游搭子”,不失为一种旅游新方式。但外出旅游,一定要注意出行安全,再次提醒大家珍爱生命,敬畏自然。这里是《雁城说法》,我们下期再会。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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