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社会工作事务所近日发布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提出,根据相关法律,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导致新业态从业者中的灵活就业者群体不能被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目前,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意外事故商业保险来应对职业伤害的风险问题,这种商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劳动者,同时也存在覆盖面较窄、理赔率偏低、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1月4日《北京日报》)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不断扩容,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超龄员工等新业态从业者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与传统就业模式下的固定劳动者相比,这些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还客观存在法律不够完善的短板,尤其是法律层面对该类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缺位,更是让其少了一份职业安全保障。这既不不利于用工单位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成本,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亟待引起足够重视。
新业态从业者的出现,是顺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时代产物。未雨绸缪地为这类人员撑起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保护伞”,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上工伤保险。由于新业态从业者一般都是按照从业次数或者业务量来领取劳动报酬,平台企业对其多不保障固定工资,且平台企业只是收集发布业务信息,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不能直接把这些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此导致后者在遭遇意外伤害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业态从业者,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把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到社保的参保范围。新业态从业者遇到意外伤害后,若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于法无据”。也正因如此,法院在处理涉及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地选择适用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此不仅导致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较大,而且在事实上也让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难以彰显更好效果。
目前,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已成共识,不少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着手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比如2011年山东潍坊将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2018年浙江省出台指导意见,将超龄劳动者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去年12月,江苏省亦发布新规定,允许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与此同时,司法也在一些案例中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予以支持。这些有益的积极探索,为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针对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新业态从业者越来越多、亟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基本劳动权益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只有为新业态从业者撑起权益的法律“保护伞”,才能有效提升新业态从业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万周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