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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遗漏的毒品下家终于栽了 一贩毒漏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9-12-18 14:41:33 字号:

  

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导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搜集证据。

毒品上家被抓获,下家却侥幸逃脱。检察官经深入调查,成功追诉一名贩毒漏犯。日前,由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酉阳县检察院追诉的石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判有了结果,重庆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察微析疑发现一名漏犯

2017年9月,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姜某涉嫌运输毒品案。2017年6月17日晚,姜某与一名男子同行,在湖南省怀化市向他人购得净重58.48克的四小包冰毒和净重1.1克的两小包麻古。次日22时,姜某等人携带毒品驾车从湖南怀化返回重庆酉阳,在行驶至酉阳县桃花源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姜某曾供述“此次前往湖南怀化购买毒品是受一名男子所托。该男子绰号叫‘大帅’”。但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只抓获了姜某及其同行者,“大帅”未及时抵达交货地点。

检察官通过对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进行细致梳理分析,查实网名为“三哥”的微信用户和尾号为“3066”的手机号在案发前曾与姜某频繁联络。核查发现,该微信号、手机号、微信聊天内容、通话记录等证据都指向名叫石某的男子。而此人,正是姜某口中的“大帅”。

出于审慎考虑,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绰号为“大帅”的石某存在贩毒重大嫌疑。为了依法追诉石某,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姜某,讯问秦某、张某等证人,补强石某涉案的关键性证据,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统一对石某追诉的认识。

2017年9月,酉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石某的犯罪事实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漏犯正在监狱服刑

而就在一个月前,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办理詹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也发现了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作出追诉处理。

2017年5月,石某多次电话联系詹某购买毒品,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了1.4万元,约定詹某向石某交付1000克冰毒。同年5月18日4时,詹某与同伙驾车从四川成都出发前往重庆酉阳。同日13时许,詹某在酉阳县黑水镇收费站被民警查获。詹某驾车强行冲卡逃跑,途中让同伙将装有毒品的挎包丢弃于车外。当晚,詹某及其同伙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同伙带领民警找到被丢弃的挎包,在挎包中查获冰毒1012.6克。石某驾车到黑水镇准备接应詹某,结果扑了个空。

根据在案证据,詹某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均证实石某与詹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遗漏了重大犯罪嫌疑人——毒品下家石某,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发函追诉石某。

虽然两个上家被抓,石某暗自庆幸的同时仍然没有收手,频繁进行毒品交易活动。2018年5月,因向他人销售假毒品,石某被贵州省沿河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公安民警将正在贵州服刑的石某带回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由于石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8年11月,酉阳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起诉。

用证据让漏犯服法

“我没有和詹某谈过买毒品的事情,他给我打电话说要带冰毒来酉阳,问我能不能找到销路,我说可以帮忙销出去。那1.4万元是帮一个朋友联系的,那个朋友想要找他买冰毒,才转了钱给他。”石某到案后,对贩卖毒品行为全盘否认,仅承认自己帮詹某“找销路”,对预付的1.4万元毒资也另有说辞。对姜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他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介绍朋友在姜某处购买毒品。

“你说没有向詹某购买毒品,也没有给他转钱,那短信里詹某收到钱后向你核实汇款数额,你予以确认,并回复‘尽量能多点就多点’的信息是什么意思?”“你说你只是介绍他人与姜某认识方便购买毒品,那为什么你与姜某在微信上就购买毒品多次联系,还预付2000元钱?”检察官针对石某的辩解一一进行了有力的辩驳。在大量证据面前,石某的态度有所转变,但对于一些关键问题仍含糊其词。

承办检察官经过反复审查证据,综合分析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证明等一系列客观证据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审查认定,石某长期在重庆市酉阳县境内贩卖毒品。2016年8月,石某电话联系杨某(已判刑)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在酉阳某广场地下车库取得毒品。2017年5月至6月,石某分别联系詹某、姜某购买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因案发,未收到购买的毒品。2018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260.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向詹某、姜某购买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石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之前犯诈骗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石某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今年1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石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李立峰 杨倩玫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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