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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性侵者付出代价 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
2020-01-14 11:25:45 字号: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又是一个从业禁止的判罚。

2019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某课后辅导班数学老师张某某在教室内,对年仅11岁的学生彤彤实施了猥亵。彤彤挣扎跑开后,立即告诉了家长,家长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1月,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采纳了宽城区检察院从业禁止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风险较高,必须要在法律中明确终身禁业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苑宁宁认为,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从业禁止是针对一般的职业犯罪,往往被运用于企业经营者、工程建设行业、公职人员等。而且,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执行机制,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注意到,2019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禁止其继续从业。“这一规定的目的,其实就是终身禁业。”

从业禁止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风险

在几年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还停留在个别探索的层面。

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民办中学教师在补课时强制猥亵女学生一案时,依法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3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成为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家教老师强奸、猥亵女学生”一案,对被告人邹明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宣告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据了解,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最近两年,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的新闻,开始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8年至2019年的两年时间里,已经有江苏、广东、广西、浙江、四川、福建、吉林、贵州、重庆、湖北等十多个省(区、市)出现了从业禁止的判决。

为什么需要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宣告从业禁止?

“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孙雪梅认为,禁止犯罪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为了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比例较高的问题,“美国司法部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出狱后还会再次犯罪,如果这些人接触未成年人机会比较大,这一比例还会更高”。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研究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犯罪形态,相当多的性侵儿童犯罪者对儿童有特殊的性癖好,这是其犯罪的动因,且具有成瘾性,犯罪者一般都是基于一种严重扭曲的人格和变态心理对儿童实施性侵,而且中外司法实务都发现,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犯风险一般都比较高。

“在目前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刑释者从业禁止规定缺失的情况下,依据刑法发出‘从业禁止令’,可以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刘永廷说。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应当终身禁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三年至五年的禁业规定,对于预防职业犯罪再犯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力度仍然不够,细节仍需完善。

刘永廷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后,依然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学校以外的教育培训机构,依然可以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会,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从原则上来讲,刑法作出禁业规定,是考虑到不能剥夺其终身从事职业这种权利,因为这类人员有回归社会的问题。但这也意味着,既然有原则,就应当有例外。三年到五年的禁业期限,对于最大程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苑宁宁说。

有观点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终身禁业,可能会使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

在苑宁宁看来,终身禁业仅限制了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机会,并未对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进行限制,这与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并不冲突。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社会安全、儿童权益和罪犯权利,“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避免他们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有必要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终身禁业已写入未保法修订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终身禁业已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信息查询,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禁止具有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事相关行业。无论是前置性的审查,还是对已经录用人员的筛查,都体现了终身禁业这一立法目的。”苑宁宁说。

要确保终身禁业规定的落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建立必不可少。

2017年8月25日,上海闵行启动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该机制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此外,浙江、广东等地也已开始探索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数据库。

对此,苑宁宁指出,这些探索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但也有局限性,“各地的数据库并未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这种信息壁垒会产生漏洞和空白,对于流动的性侵犯罪人员可能无法实现有效识别”。

“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等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之后,就可以确保信息查询规定顺利落地实施。”苑宁宁说。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建立已经提上日程。

在2019年8月2日的相关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说,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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