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货”勒索终获刑
—— 一起物流案件背后的警示意义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张福芳
通讯员 周程 朱紫英
“这个案件成功办理,让我们整个物流行业欢欣鼓舞。我们及时把案例报给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日,湖南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尹国杰在接待回访的长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汪海渊时,向其反馈前不久办结的一起物流案件的反响。
一个案件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影响?事情得从今年初说起。
今年1月4日,湖南星沙物流储运有限公司承运了铁建重工的设备运输任务,这批货需从长沙县运到广州市南沙区。星沙物流公司负责人王某便找到货运司机李某,委托李某负责货运,重量35吨,商定运费为9000元。当天下午,李某装货过磅时发现货重43吨,便要求增加运费5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在没有办理正常出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驾着装有设备的货车开出厂区。
第二天,李某在京港澳高速服务区发现货车左后两个轮胎爆胎,修理更换花费了3400元。李某认为爆胎与货物超重有关,遂要求物流公司增加费用且承担爆胎损失,但遭公司拒绝。李某于是将设备运到广东江门一个停车场并卸货,并拒不告诉物流公司货物下落。
1月14日,李某在家中与物流公司协商时,以各种理由要求公司补偿85000元,如若不给,将烧毁货物。物流公司被迫答应。次日钱到账后,李某才告知货物下落,物流公司另行安排车辆,额外支付费用,将设备运到广州。
今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某移送至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唐双燕发现,此案不仅涉及到星沙物流公司这一家企业的权益保障问题,还关系到整个物流业。经前期调查取证,她了解到物流业存在一股“不正之风”:货运司机抓住物流公司急于将货物运到的心理,以扣货、藏货、毁货等手段威胁物流公司,从而非法索取钱物,让物流公司苦不堪言。也有物流公司报过案,但由于取证难、物流公司担心延迟送货造成更大损失、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等问题,货运司机的行为一直没有受到法律惩处。
为了打通难点,唐双燕对《合同法》相关规定和立法原意进行研读,随后又综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厘清了李某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并和公安机关一起逐一补充相关证据,发现实际损失才22480元,但李某向物流公司索要85000元。他之所以能成功要挟,利用的就是物流公司急着将货送到目的地,否则将面临违约等损失。
唐双燕对李某释法说理,又积极促成其家属和物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案件起诉前,家属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和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7月26日,长沙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17日,长沙县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这个案子是检察机关保护物流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标杆,对货运司机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湖南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人说。
编辑:段宇翔
作者:张福芳 周程 朱紫英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