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的王女士称,自己三年前在济南市槐荫区的编制教师考试中获得了笔试第一,却在面试资格审查的当天因为工作人员的电话而错失面试资格,最终被迫弃权。三年来,她四处维权却被推来推去,身心俱疲(8月7日《齐鲁晚报》、荔枝新闻)。
考录程序出现瑕疵,直接导致一个本该圆满的就业过程夭折,而对这一瑕疵的认识和处理关系到招考方该如何避免类似问题,也关系到未来更多报考者的切身利益:招考组织单位应不应该对其员工的过失职务行为负责?在对内强化严管责任的同时,应该怎样更好地承担起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而作为普通公民,又应怎样去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避免无谓损失?
首先,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必要责任。所谓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它与个人行为相对应。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这是一般的原则。如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在它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王女士在赶去进行资格审查并领取面试准考证的途中,连续接到济南市槐荫区教体局工作人员三个电话,造成误解,以为第二天领取也来得及,致使她没能按时领到准考证,错失了被录取的机会。事后教体局称,打电话的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但并无责任。
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让对方难以接受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相对人而言,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当然就可以代表单位意志。无论你自身管理存在哪些问题,怎么加强内部要求,对外还应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
其次,对内勇于严管与对外勇于担责,对一个单位而言缺一不可,也同样重要。当地教体局所称的工作人员“无责任”,显然是指他对王女士没责任,而不是对工作没责任。这个事件中,工作人员的三个电话前后存在矛盾之处,虽然最后还是将正确信息传达给了对方,但其时距离截止时间只剩下5分钟,王女士已经不可能赶到了。出现这样的“乌龙”,要说教体局没有一点组织和管理疏忽,恐怕难以服人。
相信该单位也会从这个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让今后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严谨化。但对于自身也存在过失的王女士,教体局即使不能重新提供面试机会,起码进行必要的协调沟通,甚至道个歉,似乎也不为过。
第三,公民自己亦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从有关报道可知,槐荫区教体局实际上已将领取面试准考证的期限书面通知了王女士,这是官方正式通知,中间虽有电话的“干扰”,但这个电话能否构成正式的“合同变更”,还要打一个问号,她似乎应该与该单位进行核实之后再行决断。一个环节的疏漏为自己造成这样大的损失,王女士的教训值得奔走在考录路上的求职者们吸取。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柴春元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