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苏州一辆救护车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随后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而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也没有拉警报,且伤者伤情不重,不算紧急任务。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7月25日澎湃新闻)
救护车在运送病人途中发生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其本意是为了争取时间抢救病患。因而,从法律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豁免,或者赋予其相应“特权”并无不妥。但现实中,难免会发生特殊车辆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此时,如何准确划定各方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理当慎重而为。
赋予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在特殊时期的优先通行权是各国的通例。这是抢救生命、处置警情、抢险救灾的现实需要,也被公众理解和支持。对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由上可知,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有优先通行权。实践中,此类特殊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下的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通常享有不被罚款、扣分的“照顾”。或者说,其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
一般来说,划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大小的主要参照在于引发事故的原因,哪方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和引发力较大,哪方就应承担较重的责任。即通过比较事故双方的行为,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谁的责任就大。
具体到特殊车辆在优先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应以此为参照。如前所述,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优先通行。那么,当特殊车辆在闯红灯、逆行前已经鸣警笛、亮警灯较长时间的话,足以引起其他车辆或行人注意,后者显然应避让,特殊车辆驾驶员也有理由相信后者已经高度注意或避让。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特殊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显然要小很多。
如果特殊车辆的驾驶员在逆行、闯红灯时,既没有鸣警笛、亮警灯,又行驶较快、观察不周的话,即便的确在抢救危重病人,执行紧急任务,也可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提前预警,未确保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便极有可能承担较大的责任。
当然,在此次事故中,悲剧已经发生,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既关乎到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也关乎到社会公众对特殊车辆优先通行权的监督和关注。因而,相关部门需敢于担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因特殊车辆的“特殊”而放纵,也不因悲剧已经发生而“迁就”。进而,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划定事故责任,维护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形成警示和教育效应。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史洪举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