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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驾驶员均被追刑责
2019-10-22 17:17:46 字号: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陈海

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车主和驾驶员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李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雇黄某帮其跑运输。去年8月7日,李某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仍然让黄某开车上路。黄某驾车沿G3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71公里+2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追尾,致使小型客车又与前方两辆车连环碰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刻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日,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

案发后,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今年3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4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李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指示黄某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随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直接到案,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且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6月,乌市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黄某和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段宇翔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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