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刻有说法 |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律师:不合法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孙婧紫 2025-04-02 15:51:1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长沙报道

“特价区的商品不退不换,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

近日,永州祁阳一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商场搞促销,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购买后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记者发现,该网友提出的质疑并不是个例。“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诸如此类消费领域的“潜规则”,是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的维权难题。

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壮表示,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

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若商家单方面规定‘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就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翠芳认为,通过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退换货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孙婧紫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948/94/14838492.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