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在职业健康体检中诊断为粉尘职业禁忌的职工易某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也未对其进行职业禁忌调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经查明:易某自2012年入职该公司后一直从事切加工作业,该岗位粉尘浓度严重超过国家限值标准。2019年3月,易某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结果显示为两肺间质改变,属粉尘类职业禁忌。该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易某复查和医学观察,仍然安排其从事切加工作业。2021年3月,该公司再次安排易某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论为疑似尘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但该公司仍未对易某进行职业禁忌调离。2021年9月,易某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三期。
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精准、有效地收集公司相关证件、劳动者易某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合同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为案件的认定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本案于 2022年3月30日立案,4月28日调查终结,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调查与处理】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合议、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基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所产生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社会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另一方面始终秉持立法宗旨,多次上门实访易某,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赔偿(补偿)及生活保障,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情况和赔偿进程,为易某提供专业的康复建议和心理疏导,积极消除隐患。
该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支持下,投入十余万元资金对粉尘浓度高于国家标准限值的部分生产单元进行整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投入生产。
【法律分析】
(一)处罚理由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严重失职,未履行应尽的主体责任,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需复查的劳动者易某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这可能导致潜在的职业病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延误了对劳动者健康问题的干预时机。二是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易某从事禁忌作业,极大地增加了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风险和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严重忽视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易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三期,充分说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二)执法依据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一)典型性与警示意义深远
本案例具有高度的典型性和强烈的警示意义。以劳动者易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三期为关键切入点,深入追溯调查,全面地揭示了某公司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漏洞,以及对劳动者健康权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易某患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为众多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它促使用人单位深刻认识到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者,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和身体健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本案作为某市职业健康监督执法领域首个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合议以及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这一严谨的处理方式确保了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规,彰显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它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坚持细致全面取证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本案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堪称细致、全面的典范。通过多种有效方式进行取证,不仅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还依法调取了公司相关证件、劳动者易某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合同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大量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重点证据与辅助证据紧密配合,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即为准确认定公司的违法事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更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健康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坚持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着力体现柔性执法理念
在本案例中,承办机构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着力体现柔性执法理念。一方面,对该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令公司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给予罚款,让公司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积极与公司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通过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这种方式既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又帮助公司提升了职业病防治水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承办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和落实劳动者工伤赔偿(补偿)及生活保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以实际举措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
本案例在职业病防治执法领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对推动用人单位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同时,也提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要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来源:省卫健委
编辑:邬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