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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楼下邻居搭建阳光房,故意制造噪音扰民 ,法院:“调解+普法”促和谐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2025-08-1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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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的声音能陶冶情操,使人身心愉悦;嘈杂的声音则可能造成噪声污染,使人精神遭受困扰。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便调解了一起因噪声引发的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上下楼邻居,李某居住在二楼,刘某居住在三楼。李某家外面有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露天阳台,购房时开发商明确给其使用。因楼上常掉落垃圾、树叶、外墙瓷砖等物品,严重影响生活,李某见小区其他楼栋同户型住户搭建了阳光房,便未征得楼上刘某同意,自行搭建阳光房。阳光房建成后,刘某发现阳光房不仅存在反光现象,且雨天雨点敲击顶棚噪声极大,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刘某多次与李某沟通,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自2024年5月起,李某家中频繁出现恐怖、刺耳的声音,有时凌晨一两点钟响起,有时白天也会出现。这些噪声给李某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通过多方查找,李某发现声音是从刘某家中传出来的,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抓住矛盾根源,在庭前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指出李某擅自搭建阳光房且已影响楼上生活,应向刘某道歉,并进行整改,确保不能影响刘某的生活;另一方面告诫刘某以制造噪声“维权”属于报复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出具书面承诺。在解决双方的根本问题后,李某当庭撤诉。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问题看似事小,实则影响重大,严重时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错乱,引发精神问题,必须予以重视。李某因二楼平台防止高空抛物的合理需求搭建阳光房,但未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客观上给刘某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而刘某发现问题后,以制造噪音的方式进行“维权”,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生活,已逾越法律边界,必须坚决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维权时,应当注意行为边界,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忌以错纠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营造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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