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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擅自将“百亿顶流”哪吒请上包装 侵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2025-07-02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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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7月2日讯(记者 肖依诺)随着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爆火,不少商家看准热度,开始将小哪吒“请”上包装,但擅用热门角色,也可能踩进法律雷区。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是《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方,也是该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查证发现,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儿童烟花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中的“哪吒”角色形象。

原告遂诉至浏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儿童烟花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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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儿童烟花产品外包装。

法院查明,被诉产品虽在服装颜色、发型等细节上有所改动,但人物整体造型、动作、神态与电影角色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哪吒”作为公开上映的知名角色,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主观上应当知晓自己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形象。

综上,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被告承认侵权,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自愿适当调低赔偿金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赔偿款。

承办法官郭应湘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哪吒虽然是我国的神话人物,但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等角色形象均经作者进行了一定的特殊设计,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儿童烟花产品上擅自使用“哪吒”角色形象,即使对角色形象进行了细微改动,但整体视觉效果与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仍构成对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百亿顶流”哪吒的出现,也悄然打响了知识产权保卫战。法官提醒,当前“哪吒效应”在电影市场与文化产业领域掀起的热潮依旧澎湃,商家在生产、销售相关商品时需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意识,切莫因小利触碰侵权红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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