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新闻3月1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杨超 阎俊)3月1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两年的立法工作,《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地方性法规。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四大难题”
作为全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地方性法规,“株洲方案”背后也有更多的考量、更多的艰辛。
市公安局图侦支队支队长李阳介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该局于2021年就开始调研,聚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起草制定政府规章。但在起草过程中发现,公共安全管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超越了政府规章的权限。
“随着系统建设与应用的不断深入,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胜全介绍,目前上位法对如何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完善。
公共安全法治化方面,目前对于哪些主体需要建设,哪些范围可以建设,哪些地方不能安装,如何使用,如何维护等问题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需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建立大安全大应急体系。
保护隐私制度化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大量建设安装了摄像头,但建设安装的标准、范围不统一,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服务群众规范化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阅,是公安的一项便民服务,但由于没有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哪些人可以申请查、哪些人不可以,哪些情形可以查,哪些情形不可以查,都是公安机关自由把握,容易引起部分群众不满意,甚至造成执法不公平。
提升效能智慧化方面,目前全市已经建有信息平台的部门和将来有使用需求的部门主要有公安、城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各个平台之间没有完全连通,数据不能共享。同时全市还有不少安装摄像头的需求,如果不加以统筹和规范,容易造成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不仅如此,通过立法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还将有效满足社会治安防控、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需要。
19条干货内容 突出可操作性
该法规共19条内容,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谁来管、怎么管、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建、怎么用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比如,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母婴室、更衣室、化妆间等场所。
《条例》还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建设作出要求,明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还明确,因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方义务。比如,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摄像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以人民视角立法,不扩张部门权力,不过分增加相对人义务,没有强制相对人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私主体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强制联网,对违反义务性规定的,原则上采取教育、批评,督促改正等措施。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杨超 阎俊
编辑:任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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