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雁城说法》④ | 祸从天降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石珊 2024-03-10 14:17:49
时刻新闻
—分享—

7月6日12点左右 ,湖南新化一高楼外墙瓷砖脱落。视频显示,外墙脱落瞬间,几名路人瞬间被捧起尘雾吞没。

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从这栋高层楼房一户居民家中,这个黑色的物体从天而降。

鲁东大学一名学生被高空坠冰砸中头部倒地,送医后不治身亡。

(字幕:数据显示,一个30克的普通鸡蛋,如果从18楼掉下,会让头骨破裂;如果从25楼掉下,则会让人丧命。)

【字幕】

高空坠物,幕幕惊心。飞来横祸,谁来担责?“头顶安全”,如何守护?

祸从天降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高空坠物,各地频发,这种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预防高空坠物,任重而道远。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头顶”上的安全。

【正文】

这是中山南路三星大厦附近一个监控拍摄到的画面,2022年11月5日下午2点多,一名女子正站在街边售卖气球,突然被从天而降的水泥石块砸中倒地,当场昏迷不醒。

【同期声】辛智恒 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侦大队法医

我们逐层对楼层进行检验,发现在14和15楼之间飘窗外水泥块有脱落,伴随着水泥块上的霓虹灯也呈悬落状态,确定其石块来自于此处。

【正文】

受伤的女子名叫李欣(化名)。事发后,她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经过两天的救治,李欣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

【电话采访】受害人儿子 赵先生

你说是不是祸从天降,哪个晓得,出去卖个气球站在路边都被砸死了。

【正文】

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一周后,李欣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楼栋的某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了法院。

【电话采访】受害人儿子 赵先生

你这个物业公司就是对房子进行物业管理的,那你肯定有责任,那我肯定首先找你物业公司了。

【同期声】费政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当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26万元。

【现场】

现在开庭

【正文】

2023年9月4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就“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产生了极大的争论。

【庭审现场再现】

原告代理律师:

本案受害人死亡是因为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代理律师:

本案是因为案涉建筑质量不合格、气候影响、装饰层上表面打孔以及物业疏于管理等多个分别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受害人在人行道上售卖气球,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

我老婆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行有什么过错?她在人行道上卖气球难道就不是行人了?

【正文】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加之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某物业公司与衡阳某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同期声】龙捷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一级法官

案涉建筑物脱落处的外墙抹灰层厚度超过35mm且未见加强措施,经鉴定不符合施工规范质量的要求,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小区楼房的建设方,也应当对小区楼房墙面水泥块脱落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演播室】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

今天我们演播间请到的嘉宾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宏。周庭长,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还有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想,李科长,您好!主持人好,大家好!)

真的是祸从天降啊,次高空坠物,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确实让人痛心。我想问下,本案中,“肇事者”是建筑物外墙上意外掉落的“水泥块”,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来追责、维权?

周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脱落坠落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所有人(业主)、管理人(物业)和使用人。本案当中,李某卖气球时被脱落的外墙水泥块砸中身亡,责任主体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承担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职责,包括对建筑物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提醒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由于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脱落的水泥块确与其未履行管理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像本案中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外墙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开发商具有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即使过了质保期,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开发商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主持人:周庭长,像本案中有多个侵权人,比如开发商、物业公司,那么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又该怎么来划分呢?

周宏: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这要看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一个关系,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侵权行为人责任大小的,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像本案当中,法院是判决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需要确定各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比例,因为每个侵权人都有履行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各侵权人之间内部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子里掉下来的是建筑物共有部分上的构件,并且是属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坠落。那么,如果是人为造成的高空坠物,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李想:有些业主在装修的时候拆除墙体,或者在外墙铺贴瓷砖、安装悬挂物,还有的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等等,如果发生坠落,就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在装修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高空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生活中也会遇到高层建筑上坠落的物体不能确定所有人的情况,那么,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来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比如说,高层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但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那么,该栋建筑二楼以上所有的业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字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主持人:如果是人为造成的高空抛物,行为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周宏:《民法典》实施以后,已经将高空抛物明确为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空抛物罪”。

(字幕:最新修订《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在高空抛物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还可依照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定罪处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字幕:新闻事件:2023年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主持人:李科,高空坠物行为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我们该如何来防范呢?

李想:“头顶上的安全”包含防止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两个方面,首先,建设施工单位要确保建筑质量符合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其次,住建、城管、社区、物业等单位要尽到各自的管理义务,特别是对一些老旧小区、乱搭乱建,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第三,我们司法机关要织密法网,加大对高空抛物的打击力度,让高空抛物行为人不敢抛;第四,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做到自己不抛物的同时,对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说“不”。总之,全社会要形成合力,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主持人:守护头顶安全,从你我做起!今天的《雁城说法》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会。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石珊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847/54/13614576.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