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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网络交友,预防性侵害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融媒 编辑:陈如婧 2024-07-05 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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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游戏、交友APP等的不断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交友”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诱骗,在取得信任后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要提防网络交友,学会辨识性侵害,树立正确的交友观,筑建保护自己的“防火墙”,远离性侵害。

【案情简述】

2019年底,被告人罗某(男,17岁,高三学生)与被害人张某(女,15岁,高一学生)通过一个名为“探探”的交友软件相识,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某日0时许,罗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一同吃宵夜,双方见面后,罗某提出前往宾馆开房,在房间内点外卖吃宵夜。张某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龙岗区某宾馆开房。在该房间内,罗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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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

强奸罪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本案中张某对网线另一端的“朋友”存在好奇心、好感心理,犯罪分子往往就会利用此类心理。被告人罗某利用被害人张某的好奇心,哄骗见面后,花言巧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伺机开房,在单独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建议】

近来年各种交友网站、APP纷纷涌现,网络交友成为一种“时尚”,与此同时,网上交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刑事案件,网友见面时被抢、被盗、被骗屡见不鲜,被骗感情的也不在少数。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要提高防范意识,网上交友需谨慎,线下见面要小心,特别是以各种理由相约在宾馆、酒店等场所见面的异性网友,很有可能是居心叵测的人。青少年一定要谨慎交友,不要轻信网络上的陌生人,不要私下与陌生人见面;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对要求在宾馆、酒店等场所见面的网友严厉拒绝,不再往来;夜晚外出一定要告知亲人或朋友,随时与亲人或朋友保持联系,加强自我保护。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融媒

编辑:陈如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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