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1日讯(记者 陈彦兵)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欺凌的规定,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校园欺凌行为这样认定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有下列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欺凌行为: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逼迫他人自残、自虐;
(七)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
学校应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支持学生和家长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学校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被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
《规定》第十三条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求助,学校应当及时处置。
学校应当引导、支持学生和学生家长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对报告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重点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有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其可能被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不同学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当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必要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教育、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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