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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餐费催讨三年未果,常德一饭店怒告”霸王餐”食客

来源:常德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吴佳俊 2024-06-12 1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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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讲究和气生财

熟客签个单挂个账也不奇怪

然而前后签了十九桌

总共欠下两万多

催了三年不还

还说自个没签字

这个账就有点令人“脑壳疼”了

这顿价值不菲的“霸王餐”

到底有没有人买单呢?

且看今日的《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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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下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陈龙多次以陈小龙的名义在海**餐饮公司餐饮部消费,但并未支付餐饮费,陈龙19份《海之鲜餐饮签单结算单》上签名“陈小龙”,结算单金额累计20065元。陈龙在《海之鲜酒店签收回执单》上签收人姓名一栏备注“陈小龙20065元)”。2020617日,**餐饮公司工作人员许辞通过微信联系陈龙:“陈总您好,您之前的单子方便现在结不”,陈龙回复:“现在没有呢”,许辞回复:“大概多久?”,陈龙回复:“还不知”。2020716日,许辞发送微信:“陈总您好,您之前的单子可以帮忙整理一下不?先整理一部分也行。”,陈龙回复:“等我宽点了全整掉”。20211031日,许辞发送微信:“你只有老账,没有新账”,陈龙回复:“老账总共才二万元左右”。海**餐饮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陈龙催讨餐饮费,陈龙屡次拖延支付,海**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餐饮费20065

陈龙则辩称,海**餐饮公司提交的签单结算单陈小龙不是本人签名,本人户口簿曾用名没有陈小龙,聊天记录属实,本人在外地。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海**餐饮公司向陈龙提供餐饮,双方在结算单上结算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陈龙应当支付餐饮费。对于海**餐饮公司要求陈龙支付餐饮费2006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龙辩称结算单上的“陈小龙”不为其本人签名,但是又认可与**餐饮公司工作人员许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且并未提出反驳证据,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对于陈龙的辩称,不予采纳。陈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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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20065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常德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吴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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