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案说法丨充电宝、排插、眼镜……小心!你可能正在被它们“窃听”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唐美清 梁雄 编辑:张云帆 2023-10-10 16:08:01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10月10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唐美清 梁雄)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充电宝、手机、排插、眼镜、万年历,却可能是披着“羊皮”的偷拍、窃听设备,现实版“窃听风云”就在你我身边上演。近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小燕(文中皆为化名)提起公诉。

“你有兴趣当隐藏摄像头的销售员吗?”微信弹出的陌生好友申请上备注着这样一句话,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小燕通过了小泽的好友申请。

通过与小泽的聊天,小燕得知,卖出一个窃听、窃照设备最少能赚七八十块钱。无业在家的她动起了歪脑筋,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与小泽合谋。小燕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窃听、窃照设备的广告,吸引并联系客户。与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谈好后,再将客户购买的物品、收货地址及费用等告知小泽,由小泽负责发货,从中谋取违法利益。

经审查,2020年3月以来,小燕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充电宝、排插、眼镜、万年历等款式的窃听、窃照设备广告,吸引客户进行购买,通过上线发货后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今年8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小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旦流入社会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极易产生泄密窃密、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犯罪,不仅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家在居家、出行过程中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窃录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请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适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唐美清 梁雄

编辑:张云帆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754/54/1314426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