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6日讯(记者 肖依诺)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郴州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詹某和黄某民(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合伙经营“某酒吧”,为了提高营业收入,向顾客提供未成年女性有偿陪侍服务。被告人黎某莹、罗某威等人负责管理未成年女性有偿陪侍人员,包括发放工资、考勤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黎某莹、罗某威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詹某、黎某莹、罗某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面临被侵害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价值引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港湾,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持续加强对孩子的正向引导。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以正确价值观为指引,切莫贪图一时之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一生。
法条链接: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戴桢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