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0日讯(通讯员 石婷)4月20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对自己实施诈骗行为的动机做了如上供述。石峰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来源。2021年11月左右,杨某通过网络在被害单位株洲市天元区 “某某之家”(湖南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手机,杨某收货后,“某某之家”的员工梁某对杨某进行客户回访,双方添加了微信。而后,杨某通过微信,多次找梁某购买手机,在发现自己不能足额支付货款,对方也同意先发货再补货款之后,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也不具有正规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利用梁某对其的信任,编造有稳定销路的谎言,采用不付货款先取货的方式,于2022年6月18日、6月21日、6月26日、6月29日,先后4次从“某某之家”梁某处赊购手机、平板电脑、电子配件等电子产品共计77件,每次拿货价值为6万元至8万元不等,货款金额共计290737元。
拿到上述货物后,杨某又以低价快速变现,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供自己挥霍。“某某之家”梁某多次向其催要货款,杨某均通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
另查明,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还曾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8149元手机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较难认定,所以才会出现如本案被告人杨某一般,在骗取他人商品或其他财产后,意图将其“定义”为一般的经济纠纷,最后赖账的人和行为。
法官认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审查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也应结合被告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以及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予以判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自己无稳定收入来源,无能力足额支付货款情况下,编造有稳定销路的谎话,从被害人处赊购了29万余元手机等电子产品,收货后又将货物低价出卖,快速变现,供自己使用;事后又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不向被害人支付货款,其行为已可以认定其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故法官认为应对杨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石婷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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