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晏可慧 岳阳报道
满怀期待地购入一台轿车,结果上路才8天,就被酒驾司机追尾,那么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在湖南岳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判决被告赔偿3万余元。
2022年12月,被告小张(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追尾原告小王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造成小王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张离开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张起诉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凯迪拉克轿车购买才8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
被告则称:已经赔偿了此次车辆受损的修理费6万余元,不愿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涉诉车辆购买仅八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
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对原告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小张进行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晏可慧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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