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栏目聚焦《条例》重点条款,邀请专家解读条文内涵、适用场景和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维权,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长沙报道
发生矛盾纠纷,找到了调解组织,是不是接下来只需等着工作人员解决问题?
未必。现实中,有些纠纷并非没有解决办法,而是双方各执一词,甚至因情绪对立拒绝沟通,导致调解迟迟难有进展。也有当事人担心,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会不会被泄露?工作人员能否做到公平公正?
这些问题,《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给出了明确规定:依法解纷,既需要当事人诚信理性,也离不开责任主体依法公正履职。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当事人应当诚信友善,理性选择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如实陈述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配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履行矛盾纠纷化解结论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有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理性参与纠纷化解。
“实践中,一些纠纷之所以久调难解,并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复杂,有时也与双方缺乏信任、情绪对立,甚至对基本事实各执一词有关。”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董事会董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欧阳静表示,《条例》将诚信友善、如实陈述、尊重对方权利等要求明确下来,就是要引导当事人从情绪对抗回到事实与法律层面,为矛盾化解创造条件。
不过,配合解纷并不意味着必须接受调解,更不意味着需要放弃合法权益。
欧阳静解释,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解纷途径的权利,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如果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依法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当事人需要诚信参与,负责化解纠纷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同样有明确的履职要求。
《条例》第六条规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依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结论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调解不能只追求双方最终是否签字,更要看过程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欧阳静认为,工作人员首先应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再结合公序良俗、社会常情开展沟通,让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解决方案。法理与情理可以相互促进,但情理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以劝和为由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欧阳静指出,这不仅是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要求,也是建立当事人信任的重要前提。如果当事人担心相关信息被随意泄露,就可能不愿充分陈述事实,进而影响纠纷化解。
此外,矛盾化解也不能止于达成协议。对于已经形成的化解结果,还应依法督促履行,避免因履行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条例》第六条同时规范当事人和解纷责任主体,就是要明确各方在矛盾化解中的责任边界。”欧阳静表示,当事人诚信参与、理性表达,能够为纠纷化解提供事实基础;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职,则为双方协商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和专业引导。
解纷不是调解员的“独角戏”。当事人愿意讲事实、守诚信,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办事、公正调处,双方各尽其责,才能让更多矛盾纠纷真正得到化解。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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