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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业主投诉装修被“偷梁换柱”,王磊律师:这是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来源:红网315 编辑:redcloud 2026-05-28 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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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25期(总第5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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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衡阳网友“r14nuxw”留言:2026年4月17日,我与衡阳某装修公司设计师陈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窗户品牌为A。5月13日,我发现现场安装的窗框实为品牌B,与合同约定不符。我联系陈某沟通此事,对方先是劝我接受错装,继而推诿责任。我随即要求停工,并在5月18日提出解除合同、办理结算。5月19日,对方出具结算单,含定金在内共计3.79万元。该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后态度消极,也未作出任何致歉。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

专业解答

王磊律师(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

装修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及预算表对材料品牌的约定合法有效。装修公司擅自更换核心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全面履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除条件,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您有权拒绝不合理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仅需就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支付合理对价。若存在虚高报价、账目不清的部分,您有权拒绝支付;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工期延误、重新选聘装修公司产生的差价等),可向其主张赔偿。

若装修公司故意以次充好,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欺诈,您可主张三倍赔偿。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拨打12345、12315电话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装修公司货不对板的消费欺诈行为。非消费欺诈类的其他合同违约、实际工程量结算事宜,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

2.向当地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

3.提起诉讼。若调解无果,可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结算。

编辑:李洁 陈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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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315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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