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民法典宣传月来临之际,长沙仲裁委员会联合红网正式推出“典润长仲·以案释法”系列专栏,以案释法传递契约精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诚信履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田露 陈湘莹 长沙报道
近年来,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在建筑建材、工业机械等行业被广泛应用,逐渐成为企业间的重要结算方式。然而,随着相关业务规模扩大,凭证到期无法兑付引发的货款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一起涉15万元云信兑付纠纷案件,围绕云信的法律性质、兑付失败后的责任承担、是否构成重复仲裁等争议焦点作出裁决,为类似商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2023年4月1日,申请人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模具采购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钢模。后因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首次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以10万元建信融通融信凭证、15万元云信凭证抵扣部分货款。申请人据此变更仲裁请求,在扣减25万元后,仅主张剩余326065.81元货款。最终,双方就剩余欠款达成调解,并约定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被申请人随后履行了调解义务。
但调解结案后,案涉15万元云信凭证到期却未能兑付。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再次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15万元云信未兑付的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等损失。
对此,被申请人提出抗辩称,前案已经调解结案且履行完毕,本案属于重复仲裁;同时,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再无其他争议”,双方若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应继续适用仲裁管辖。此外,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仲裁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认定。
仲裁庭认为,云信并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属于法定票据,不能适用票据追索规则。其本质上属于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仍应纳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范畴,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关于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仲裁庭认为,首次仲裁调解时,15万元云信尚未到兑付期,并非当时已经确定的到期债务。申请人在首次仲裁中已主动扣除了该部分金额,调解协议中“再无其他争议”的约定,针对的是当时已经到期且不存在争议的货款。
而云信后续到期无法兑付,属于调解之后新发生的违约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生效裁判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依法应予受理。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仲裁。
在违约损失认定方面,仲裁庭指出,双方采购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15万元为基数,自云信逾期次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仲裁庭则未予支持。仲裁庭认为,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而律师费也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因此不符合支持条件。
该案裁决后,仲裁员提醒,企业在采购、供货、工程建设等商事交易中,应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尤其要注意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对于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债权凭证,企业不能简单视作“现金到账”,应重点关注其到期兑付风险,妥善保留合同、结算单据、兑付记录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兑付逾期、拒绝付款等情形,可依法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长沙仲裁委员会表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本文系普法宣传案例,相关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文中裁判观点仅为个案适用意见,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田露 陈湘莹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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