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8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英芝 叶嘉瑞)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救助职责,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小许均为某寄宿制高中学生,事发时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日晚饭后休息期间,两人在宿舍内开玩笑。过程中,小许突然抱住小李,随后撇腿将其摔倒,导致小李右脚三踝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李家长将小许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长期开展宿舍安全教育,制定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并安排宿管人员日常巡查。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发现情况,通知家长并协助送医。
法院认为,小许的抱摔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为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小许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其行为存在过错。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对于学校责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学生休息时间,属于短时间内突发的嬉闹行为,学校无法对学生每一个瞬时行为进行实时管控。结合学校日常管理和事故处置情况,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并不意味着学校必然承担责任。学校是否担责,应根据其是否履行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事故救助等职责综合判断。
同时,学生入校学习并不代表监护责任转移。家长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避免因一时嬉闹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刘英芝 叶嘉瑞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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