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解纷有“法”|同类纠纷反复来,建议书从何“开方”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2026-09-29 17:46:04
时刻新闻
—分享—

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围绕《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中的重点制度开展释法解读,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企业辞退员工前,依法应将理由通知工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一些企业漏掉了这道程序,类似问题在多起案件中出现。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法院能够依法处理,但怎样让企业在作出决定前就把程序走对,避免同样的问题反复引发劳动纠纷?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信访部门、群团组织等单位,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工作建议函等形式,对有关单位在平安建设、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建议的关键,是从个案中识别具有普遍性的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斌介绍,比如,多起物业费纠纷都涉及服务标准不清、投诉处理不畅,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议的同时,可以梳理这些共同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建议,推动改进物业服务和纠纷处理机制。

“建议书不具有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力,但接收单位不能置之不理。”罗斌表示,第二十三条要求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后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正是为了让建议有回应、处理有结果。以检察建议为例,如果行政机关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建议,是发现问题后的第一步。接收单位如何处理、问题是否得到彻底纠治,才决定这份建议能否真正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

“建议应当聚焦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金融风险、买房办证,到劳动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建议的单位要找准履职中发现的短板,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案;收到建议的单位则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职责范围内完善制度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罗斌表示。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043/63/16330324.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