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5日讯(记者 郭薇灿)因一次就餐纠纷,竟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商家。近日,洞口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查处一起涉企网络谣言案件,违法行为人汤某因编造、发布不实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7月10日,汤某在洞口县某烤肉店用餐时,因认为商家服务态度不好,与商家沟通未果。随后,为发泄个人情绪,汤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该烤肉店“使用假肉销售”。
视频传播后,对商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店肉品采购票据齐全,检测结果符合标准,汤某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面对调查,汤某承认了自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
网络不是情绪宣泄的“出口”,更不是制造谣言的“工具”。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将未经核实的信息发布到网络,可能让个人情绪转化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可能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网络空间中的恶意造谣行为,如果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嫌诽谤罪。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一条未经证实的信息,可能损害一个商家的正常经营,也可能误导众多网友判断。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言论有边界,发布信息需谨慎。遇到消费纠纷,应依法理性维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吴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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