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实习生 刘京彤 长沙报道
日常生活中,许多矛盾纠纷并非骤然爆发,而是由细微摩擦、零星不满日积月累而成。若不能在源头及时识别风险、主动干预,小事便可能拖成大事,最终走向诉讼甚至激烈对抗。如何从制度层面实现“防患于未然”?《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为此提供了明确答案。
《条例》第三条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民主协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其核心要义在于,矛盾化解绝非政府或法院的“独角戏”,而是一项需各方力量有机融合、协同联动的系统工程。
围绕这一工作格局,《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联动、分级负责、公平便民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工作方向:关口前移、协同联动、多元化解,让矛盾纠纷尽可能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湘潭大学教授黄艳好认为,相比传统“枫桥经验”主要解决“矛盾有人管”的问题,此次条例加入“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针对的是两个现实短板:一是专业性强的纠纷光靠“人情面子”难以治本,二是调解协议缺乏刚性约束容易使前期工作白费。科技解决的是感知能力,通过数据分析提前发现风险点;法治解决的则是权威性,让调解结果有据可依、有强制力兜底。
《条例》第三条提到的第二个原则“和解调解优先”,在实践中常被误解为“调解压倒一切”。其实,优先不等于强制,更不是牺牲公平换和谐。“涉企纠纷或侵权案件中,若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强行调解反而掩盖问题本质。能调则调,但不能为调而调”黄艳好表示,如果一方明确拒绝,或案件涉及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明确规则导向的,应及时转入裁判程序。
多方联动与属地管理之间的协调难,实质在于责任落实。“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开会协调,而在于谁第一个接到群众诉求,谁就得负责跟踪到底。”将联动职责清单化、考核化,让各部门明确“不联动”的后果,比单纯倡导“要联动”更具约束力。对于科技支撑引发的数字鸿沟担忧,科技在纠纷化解中的定位应是“辅助”而非“替代”,保留线下窗口和人工服务,不因技术门槛将任何人排除在外。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三条作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在后续条款中得到具体落实。比如,“预防为主”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为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全过程;“和解调解优先”则在第二十六条中列举了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七种具体途径。
从“事后处置”向“源头预防”转变,从单一渠道向多元化解延伸,《条例》第三条所确立的制度方向,正通过一系列具体机制落到基层治理实践中,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许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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