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实习生 彭丹 长沙报道
面对矛盾纠纷时,大部分群众都喜欢打官司走诉讼程序,诉讼虽法律效力强、能一锤定音,但程序繁琐、成本高且有败诉风险。有没有既保权益又省时省力的途径呢?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新规为我们提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化解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围绕这一条文,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副教授黄艳好,对条文规定进行解读。
第二十六条所列七种途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力各有不同:和解只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矛盾纠纷,没有第三方居中主持;而调解有中立第三方(法院、仲裁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居中劝说、主持协商;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当法官,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是指老百姓不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审查的行为,即“民告官”;仲裁适用于合同、财产类民事经济纠纷,仲裁机构为民间中立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而诉讼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诉讼机构——法院属于国家机关。
各途径之间并非彼此隔绝,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仲裁与诉讼可相互衔接,综治中心等平台已实现“一站式”分流对接,群众可根据纠纷特点灵活选择最适合的维权路径。
黄艳好解释道,法条列明七种途径,相当于为老百姓发出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引,引导群众从单一依赖诉讼转向多元理性维权。
多数矛盾纠纷,诉讼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虽然诉讼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优势,但同时也伴随着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强烈的对抗性,容易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人情”。黄艳好鼓励群众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可以优先考虑和解、调解途径。
“和解、调解这一非诉讼途径对于解决家庭邻里、亲友熟人之间的矛盾来说意义巨大,非诉讼途径既能保证公平,又能节约时间与经济成本,并且不伤害邻里关系,”黄艳好表示,推行“和解(调解)优先”理念,能够让群众在遇到矛盾时,拥有更多元、更柔和、更有温度的维权选项。
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合法途径这一“兜底条款”也在不断帮助群众丰富矛盾化解方式,让多元解纷体系真正充满活力与弹性。黄艳好指出:“目前实践中,除常规渠道外,其他合法途径已涵盖中立评估、公证、信访法治化途径等。”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的出现,打破了过去群众维权只能走诉讼“独木桥”的单一局面,让群众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特点,选择最契合自身的维权路径。群众不用再困于繁琐的程序和沉重的维权负担,在基层、在“家门口”就能找到说理的地方,让公平正义的抵达更加快速、可及。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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