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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129年古树被盗挖,法院算了一笔“生态账”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卢康蕾 晏斐斤 编辑:吴佳俊 2026-07-21 17:44:3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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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卢康蕾 晏斐斤 永州报道

一棵长在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核心生态区域的黄杨古树,被人盯上了。

为了牟利,几人上山查看、商定买卖,又雇人盗挖。最终,这棵树龄129年的古树被连根挖起,抬下山途中被发现后丢弃。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3.75万元,或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

该案系永州市首例适用“碳汇认购”机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5月,一株野生黄杨树的照片和视频被发布到抖音上。唐某看到后,将相关照片和视频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同月,徐某经梁某介绍联系,又通过莫某、唐某等人,得知了这株黄杨树的信息,并决定收购。

6月13日,相关人员在蓝山县会合后,驱车来到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香炉石”景点停车场,随后徒步上山实地查看黄杨树。几人在明知该黄杨树是古树的情况下,仍商定由顾某(另案处理)负责雇人采挖、交付,徐某出资购买,其他人从中分成。

6月16日至17日,顾某雇人上山盗挖黄杨树,并砍伐、修整下山路线。6月17日17时许,工人将被盗挖的黄杨树抬至“高塘坪”水库边时被人发现,随后将树丢弃。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黄杨古树树龄129年,树种价值5.5万元,生态价值13.75万元,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古树。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莫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出售自然生长在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内树龄在100年以上的珍贵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同时,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

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莫某、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唐某、莫某、徐某、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3.75万元,或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为什么盗挖一棵树,除了判刑,还要承担生态赔偿责任?该案审判长、蓝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祁陵介绍,本案中,黄杨树树龄超过百年,已被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树木”。几名被告人为牟利非法盗伐百年古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既触犯刑法,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古树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破坏一棵古树,往往意味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生态积累的丧失。”

那么,“碳汇认购”又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进行量化,让破坏生态的人为一份经过认证的森林“吸碳能力”买单。森林生长会吸收二氧化碳,经核算、认证后形成林业碳汇。法院允许责任人认购这部分林业碳汇,替代支付生态赔偿款,让赔偿责任和森林保护、生态修复项目联系起来。

法官提醒,古树名木、森林生态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觊觎、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惩戒。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卢康蕾 晏斐斤

编辑:吴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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