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0日讯(通讯员 谭凡洁)暑假期间,广场、公园里的儿童碰碰车成了“遛娃”热门项目。然而,未成年人驾驶碰碰车撞伤路人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出了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监护人?还是经营者?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碰碰车撞伤行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傍晚,王女士带着母亲和女儿在某商场的广场上游玩。15岁的小周驾驶碰碰车载着7岁的妹妹在广场行驶,其父母在旁陪同。突然,小周驾驶的碰碰车失控,径直撞向正在附近行走的王女士及其母亲、女儿,三人应声倒地。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母亲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王女士门诊治疗后幸无大碍。经查,碰碰车经营者阳女士在经营过程中,既未设置固定行驶路线,也未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识。
王女士及其母亲遂将小周及其妹妹的监护人和碰碰车经营者阳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周及其妹妹系直接侵权人,其法定监护人虽在现场,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危险发生,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应承担两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全部替代赔偿责任。经营者阳女士作为碰碰车项目的经营者,未设置固定行驶路线、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在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中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小周及其妹妹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营者阳女士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儿童游乐项目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需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监护人的“在场”不等于“尽责”。部分家长认为,只要陪同在孩子身边即尽到了监护义务。但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要求监护人采取与危险程度相适应的有效防范措施。对于操控具有一定速度的游乐设备,监护人仅作“旁观”而未积极干预,不足以构成免责或减责事由。
二是经营者的“低收费”不等于“低标准”。无论收费高低,经营者均负有保障经营场地安全、设置警示标识、划定安全区域等基本义务。管理简单、投入有限不能成为减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暑期带孩子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时,务必全程保持有效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发生。同时,各类游乐项目经营者也须警醒,安全投入是经营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任何对安全隐患的忽视,都可能转化为事后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谭凡洁
编辑:宋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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