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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湘潭城管通报三起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城管执法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2022-10-12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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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湘潭城管部门加大了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梳理了三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案例,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坚决取缔用户自提气,湘潭一液化气公司因这事被处罚!

近段时间,市城管执法局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挂靠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用户到气站、供应网点自提气,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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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查明,今年1月18日晚,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允许李某龙驾驶非危爆物品运输车辆运载10瓶13公斤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该充装站上述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且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飞虹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村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需担责城管依法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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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岳塘区荷塘街道滴水埠村一村民使用挖掘机施工时不慎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发生燃气泄露。岳塘区城管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稀释泄露气体浓度,疏散周边居民,同时配合新奥燃气对破损管道进行抢修,及时排除险情。

基本案情

近日,岳塘区荷塘街道滴水埠村村民使用挖掘机施工时不慎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发生燃气泄露。岳塘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开出大额燃气罚单。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岳塘区城管执法局对该村民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一燃气公司收到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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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湘潭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市城管执法局加大了对燃气服务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多家燃气公司未实施入户安检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近段时间,市城管执法局在对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完成率仅为55%。大鹏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立即落实入户安检措施,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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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城区使用燃气的餐饮业、农贸市场、燃气经营企业共开展执法检查73次,立案各类违法案件13起,罚款10.2059万元。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55份,8月至9月,对全市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情况进行排查,下发停气通知115份。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城管执法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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