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不满2岁左右女童被保姆遗留在电梯内,随后从8楼坠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6月28日,记者注意到,在女童爸爸公开的监控视频中,女童被单独遗留在电梯中前,电梯门从完全打开到完全关闭,只过了大约6秒时间。此外,记者就此事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律师,一位建筑业内人士分析,事故发生现场最主要的问题是该区域没有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告诉记者,涉事保姆的行为存在严重失职,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称涉事保姆行为存在严重失职
据此前报道,坠亡女童的父亲陈先生称,出事时孩子还未满22个月。陈先生认为涉事保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表示,在电梯里,涉事保姆一直没有对小孩采取牵、抱、让、护等防护措施,导致其被独自遗留在电梯内。涉事保姆在小孩坠楼后8分钟才电话联系自己,并且未如实告知事发经过,导致搜寻工作被耽误,小孩坠楼半个多小时后才被找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针对陈先生的指控,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表示,从监控视频来看,涉事保姆的行为存在严重失职。因为她照看的对象是个不满2周岁的幼童,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应该尽到必要、妥善的照看义务。
“正是由于她的疏忽,导致幼童一个人被留在电梯里,最后导致坠楼死亡的后果,因此她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廖建勋向记者分析,“即使最后认定涉事保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法律上讲,她的行为也是具有严重过错的侵权行为。”廖建勋认为,这种情况下,坠亡女童的家属可以要求涉事保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电梯门仅开6秒就关闭
业内人士:通常十几秒
除了对于涉事保姆失职的争议,也有不少网友质疑电梯关门速度过快,涉事保姆刚走出电梯,门就关上了,导致不能及时把孩子带出。
从陈先生公开的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天20时5分左右,电梯到达1楼,20时5分10秒左右电梯门完全打开,至20时5分16秒左右电梯门完全关闭,期间只过了大约6秒时间,电梯门保持完全开启状态的时长仅为3、4秒。
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中并未对电梯保持开门状态的时长做出规定。某电梯公司技术员工曾师傅告诉记者,电梯保持开门状态的时长是可以调节的,一般在20秒至180秒的范围内调节。
“这个目前没有什么标准,我们是根据客户使用的要求来设置的,有的电梯没有什么人搭,那开门后停太长时间也不好嘛。一般来说,客梯保持开门状态十几二十秒的比较多。只开五六秒的是不多见,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说这就不行。” 曾师傅说。
业内人士称:
现场未设防护栏恐为主要问题
同时,不少网友质疑出事地点8楼窗台高度太低,导致一个未满2岁的孩子能够轻易爬上去。
针对网友关于窗台高度的质疑,广州市某地产公司设计部员工郑女士告诉记者,从目前披露的视频和图片来看,事故发生现场最主要的问题是该区域没有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有媒体报道,女童坠楼处的底部水泥台面高约0.49米。郑女士向记者分析,根据国家标准,住宅临空窗台低于0.9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事发处位于8楼临空窗口,窗台高度仅0.49米,远低于0.9米,应设置防护栏杆。
经记者查询,事发所在地杭州联合世纪新筑小区楼盘竣工时间为2008年。郑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当时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项第2条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郑女士向记者解释,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踏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安全防护栏杆高度。
郑女士指出,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图片画面来看,女童坠落的8楼窗台存在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栏杆的问题。
廖建勋认为,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住建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施工建设不符标准导致幼童坠亡,家属可以起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正义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