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电脑才买2个月无法开机、金饰“以旧换新”不足称、4S店违约不退订金……湘西州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教你这样维权,避免再次上当。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龙女士的投诉,称其8月10日在吉首某家居建材市场某言品牌家具店购买餐桌、电视柜、沙发。在购买时,龙女士向店主邓某询问了家具是否为某言品牌,邓某表示肯定。经议价,龙女士向邓某微信支付货款,共计8800元。8月13日上午,邓某安排员工将家具送到龙女士家中,龙女士发现沙发不是某言品牌,而是某炫品牌。龙女士随即通过微信找店主邓某理论并要求退货,邓某解释称,某炫为某言旗下品牌,且有质量检测证,没有质量问题,只能更换,不能退货。龙女士觉得受到了欺骗,遂投诉至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与某言品牌厂家核实,某炫品牌并非某言旗下品牌,且店主邓某的销货单上未对商品的品牌信息及单价等情况进行标注,同时,在龙女士与邓某的聊天记录中,邓某向龙女士传达了“某炫是某言旗下品牌”的错误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存在欺诈嫌疑。经调解,吉首市某言家具店店主邓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龙女士所购买的沙发做退货处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谌先生的投诉,称自己为工作需要于今年5月在吉首市某电脑城购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价格6000元。正常使用两个月后,该电脑突然发生无法开机的故障。于是,谌先生将该电脑送至品牌指定的吉首市某电脑维修公司进行检修。数日后,该电脑维修公司回复:经过检测,谌先生的电脑无法开机是因为主板故障引起的,主板上一个元器件脱落,属于“物损”,因而不予免费保修。对此,谌先生感到十分纳闷,平时严格按照有关说明使用电脑,期间未发生碰撞、摔落等情况,为何内部突然发生“物损”?谌先生又找电脑城要求解决,遭到电脑城的百般推诿。于是,谌先生投诉至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了解情况后指出:笔记本电脑是高科技含量的商品,消费者难以全面掌握该类商品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耐用商品六个月内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电脑维修公司作为该品牌电脑公司委托承担修理一方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举证有关“物损”的产生不是电脑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外部环境影响造成,而不能以人为判断为由拒绝履行修理义务。同时,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数码商城没有履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义务提出批评,要求其依据有关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最终,经调解,电脑城和电脑维修公司相关负责人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问题,同意为谌先生免费维修电脑。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龙先生的投诉称:2018年为其妻子在吉首市某珠宝店购得999黄金手镯一只,重32克,总价值13000元。2021年7月,龙先生的妻子参加了该珠宝店开展的旧黄金手镯折价换新活动,工作人员按照该珠宝店规定,置换了另一款店面标价为13700元的999黄金手镯,龙先生的妻子补差价700元。回家后,龙先生发现新手镯重量远轻于旧手镯,于是到该珠宝店咨询黄金折价换新活动的具体规则。该珠宝店工作人员告知龙先生,该店以前的黄金首饰是按照黄金重量计价,现在的黄金首饰是新工艺,按件计价。龙先生觉得黄金价值在其重量,不在于工艺,遂要求退货,但遭拒绝。沟通无果后,将该珠宝店投诉到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该珠宝店换回自己的旧手镯或者按照原黄金手镯的重量为自己换取新黄金手镯。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此事展开调查,确认龙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珠宝店工作人员未告知消费者折价换新活动的具体规则,未尽到将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义务。龙先生的妻子新换的手镯重量约18克,标价为13700元,换算成单价,每克为761元,远高于该珠宝店黄金销售价单价。同时,由于店内已经对龙先生妻子的手镯做了处理,无法为其办理退换货。经调解,店方收回更换的新黄金手镯并为龙先生置换一款28克的新款黄金手镯,同时给与其他补偿,龙先生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消费者刘先生打电话到湘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其在吉首市某门业订制了七张玻璃门,当时与经销商约定的是双面钢化玻璃,实际上安装的是单面钢化玻璃,刘先生要求换货未果,请求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湘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吉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于5月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案情简介】
投诉人徐某于2021年9月在吉首市大田湾某4S店支付一万元订金购买一辆某轿车,在提车时发现该车被购买过交强险,因在支付订金时车行工作人员没有告知该车已购买保险的情况,存在隐瞒并欺骗消费者行为,故要与4S店取消合同,并要求退还一万元订金。但该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愿退还订金。特投诉12315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吉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实徐某所投诉的内容属实,该公司经理虽然口头答应退回订金,但公司负责人以消费者所支付的订金已存入公司账户,需走公司流程,由总公司退回订金为由一直拖延时间不予兑现。经过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4S店同意立即退回消费者徐某订金10000元整。
【案情简介】
湖南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在29.9元超值体验卡上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内容,涉嫌利用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实,当事人利用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水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水费进行明码标价;2、不执行政府关于水费的定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
经查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用户,并罚款60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935只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经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抽检,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遂移交本局,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对涉案935只不合格火灾报警按钮全部更换为合格的产品,并处罚款31790元。
【案例简介】
经查明,吉首市某专业培训学校在学校放假之前摆出“原价1280元/期”的牌子进行宣传,活动于2021年7月7日开始,但在活动期间收取的价格均在其宣传的原价1280元/期以下,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及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也从未收取过1280/期。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上规定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当事人标注原价1280元/期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当事人虚构原价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并处罚款486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吉首市某公寓电梯安装有一台供租客使用的电梯,电梯轿厢内外未见粘贴警示标志,未见电梯使用标志,现场当事人未提供电梯及电梯检验相关资料,维护保养公司湖南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提供维护保养记录资料。经湖南省特检院湘西分院核实该电梯检验不合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张皎 张艺凡 杨姝
编辑:张鋆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