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大兄弟,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借用一下,600元一天!
C:600元一天!一个月一万八!!!拿走拿走……
公安:C同志,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请跟我们走一趟!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小明(化名)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是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发布兼职信息的方式招募到小北(化名,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小西(化名),并带其到湖北省武汉市办理新的银行卡,因政策原因,新卡未办理成功。9月23日,被告人小西在明知银行卡、电话卡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且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可能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天600元的价格将自己携带的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经核查9月23日当天被告人小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账户进账结算金额人民币67.47万元,查证属电信诈骗金额为33.4万元。
判 决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小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小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所谓的“兼职”要擦亮眼睛,“帮助”如果用在了错误的地方,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新晃融媒
作者:龙微
编辑:罗云婷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