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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会面临何种处罚?

来源:合肥普法 编辑:徐箐梓 2020-09-16 16: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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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如果是企业偷逃税款呢?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案例回顾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和机械吊装服务业务,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16年,地税稽查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和房租时,采取多收少报等手段偷逃税款。稽查部门对其立案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除了确实存在超出水电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外,举报人反映的其他情况,账上也都没有记载。

稽查人员通过市场内承租的经营户,了解到该公司除按经营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外,还对建材市场堆放的钢材按吨位收取吊装费、对进入市场的运货车辆按照吨位收取管理费。检查组还发现市场内还有四幢公司总经理个人的钢结构房屋并没有涵盖在物业登记表所列范围内,承租的商户除向该股东缴纳租金外,还按实际承租的面积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物业公司的账上并没有收取这部分物业费的记载。

最终,出纳会计向检查组提供了由她保管的公司内部账。至此,检查组基本掌握了该物业公司通过账外账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

处理结果:

1.追缴该公司2013—2015年少缴的营业税合计9万元、城建税合计6000多元、教育费附加合计2800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800元;责令该公司补扣补缴 2013—2015年少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7800多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1万元。

2.对该公司应补缴的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营业税、城建税分别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2013—2015年营业税、城建税的行为分别处以50%的罚款。

3.对该公司2013—2015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案件解析

该物业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1.采取以其他收据代替发票收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物业公司以收据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2. 采取做假账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纳税人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显然是偷税。

3.超标准代收水电费直接冲减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 号)规定:“超标准代收水电费直接冲减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 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此案中,物业公司以超出标准代收的所谓水电费实际就是向业主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

4.通过违规列支费用为实际控股股东谋取经济利益、达到转移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扣除。”财税〔2003〕158 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都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此案中代控股股东支付的消费性支出不仅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应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居家生活中,物业费的缴纳是经常要办理的事项,物业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自觉依法纳税,规范开具和使用发票。公民要自觉索取物业费缴纳凭证,对物业公司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要予以拒绝,并向税务机关反映。取得物业费发票应妥善保存,将成为后续维护各项业主权益的有力凭据。

来源:合肥普法

编辑:徐箐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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