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0年初,全国发生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被告人唐某某从湖北省探亲返回长沙。当晚,湖南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被告人唐某某不仅未按防疫要求向社区报告,还到处走亲访友。并带有感染症状的家人去医院检查,且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是从湖北疫区返长人员,致使就医过程中造成大量不特定人员接触感染,造成政府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当年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确诊新冠病毒肺炎。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雨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提醒
对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下列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村、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疫情行为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志愿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
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加大,疫情传播风险增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们要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既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遵守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必要限制,恰恰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
请每一个人都积极配合社区及当地卫健部门做好防疫工作,阻断病毒传播。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