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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签劳动合同谁之过?

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湖南省总工会 编辑:陈瑜 2021-02-05 14: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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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6日,黎某入职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XX公司董事长助理、常务副总裁,主管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与法务部工作。2017年6月26日,黎某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黎某工资由月基本工资1.5万元及股权金1.5万元构成。2017年7月27日,黎某以人力资源部主管的身份负责制定XX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管副总裁及以上级别不用指纹打卡的事实;《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公司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总监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才能作为核准加班的依据的事实;《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加班需要打卡,打卡记录作为加班核准的重要依据的事实。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黎某代表XX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3日,XX公司向黎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因公司战略发展及IPO上市需要,您的管理经验与公司目前的发展不相符合。基于企业发展长远考虑,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提前一个月向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日期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另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2017年11月13日,黎某与XX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2018年9月2日,黎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1.二倍工资差额57414元(从2017.7.25日至11.13日共计3个月18天,15000*3个月+15000/21.75天*18天=57414);2.双休日加班工资40000元(15000元/21.75天*29天*200%=40000);3.股权金69000元(15000元/月*4个月+15000/30天*18天=69000)。

2018年9月7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黎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8年9月11日:黎某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1.二倍工资差额57414元(从2017.7.25日至11.13日共计3个月18天,15000*3个月+15000/21.75天*18天=57414);2.双休日加班工资40000元(15000元/21. 75天*29天*200%=40000);3.股权金69000元(15000元/月*4个月+15000/30天*18天=69000)。

【调查与处理】

一、黎某主张的理由:

1.黎某入职后,XX公司虽与黎某约定了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但XX公司并未与黎某就以上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黎某入职后,工作业绩突出,经常加班,但XX公司并未给黎某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

3.XX公司虽向黎某支付了赔偿金,但并未按照承诺支付股权金,也并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

二、XX公司主张的理由:

1.黎某作为主管人力资源部及法务部的总监,并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书面合同;其未签订自己的书面劳动合同,系黎某自身存在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职,其个人应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全部法律后果;

2.黎某不存在加班事实,其提交的考勤表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其下属自行制作;考勤表上盖的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该章子是由黎某保管;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加班的审批程序,黎某提交的考勤表与公司标准的考勤表完全不同,且与黎某个人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自相矛盾。

3.黎某所主张的股权金,毫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观点:

1.黎某的职务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主管人事及法务部,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事项的负责人,具有提醒、监督、管理的义务。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在离职后近十个月之久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有违诚信,故依照公平原则,对黎某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法院认为,黎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双休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对黎某要求XX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黎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股权金的存在,在快普科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对黎某要求XX公司支付股权金的诉求应不予支持为宜。

四、裁判结果:

驳回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与法律问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3.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股权金。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本案的劳动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应当做具体分析。黎某作为公司副总裁,主管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及行政部,且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却不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属于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建议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人员(负责人),应主动提出,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最好要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的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此操作,不仅是保障自身权益,更是履行自身岗位职责。针对公司而言,律师建议公司领导应树立法制意识,注重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职审查、在职管理、绩效考核及离职交割等事项。

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湖南省总工会

编辑: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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