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某向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赠送锦旗。
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肖琼 肖俊)“当时知道法院限制我们高消费了,都觉得天黑了,但我们把具体案情向你们申请监督后,突然感觉天亮了。在我们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是你们帮助了我们。”7月6日,当事人孙某发来微信,向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表示感谢,并送来了锦旗。孙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是该院成功办理的全市第一起限制消费令案,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该案件受理后,被告孙某父亲死亡,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孙某父亲的继承人孙某、孙某弟弟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2016年7月29日,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孙某弟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孙某弟弟自愿于2016年8月10日前在继承死者孙某父亲遗产(桩基础工程工程款32万元)中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3万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争议。
本案诉讼期间,法院2015年7月14日依原告陈某申请冻结了死者孙某父亲的遗产32万元工程款。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某、孙某弟弟未继承到死者孙某父亲遗产,因此未能偿还债务。原告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制作了限制消费令,对孙某、孙某弟弟予以限制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后,正值哺乳期的孙某不能坐高铁、飞机和住酒店,无法返回广州医院工作。而孙某弟弟正值应征入伍,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9月17日,孙某、孙某弟弟来到芦淞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官发现孙某、孙某弟弟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
检察官立即核实2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况,发现死者孙某父亲的唯一遗产32万元工程款已经被芦淞区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孙某,孙某弟弟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因此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孙某、孙某弟弟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其2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系错误做法。
检察官围绕上述意见向院检察委员会进行了详细阐述,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该起执行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理恢复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加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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