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种种原因,我铁心想做一名不生育孩子的“丁克族”,并在婚后六年里一直悄悄采取避孕措施,即使意外怀孕也悄悄将孩子打掉。急着要孩子的丈夫得知真相后,以我婚前没有将这种想法告诉他,婚后没有取得其同意为由经常与我争吵,双方关系日渐冷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日前,丈夫提出了离婚,而我以拒绝生育是我的权利、丈夫无权干涉为由反对。请问:丈夫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陈玲玲读者:
你坚持“丁克”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你丈夫的离婚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作为妻子,想要“丁克”,首先应当尊重丈夫的权利。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的确具有拒绝生育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可以绝对化。因为作为男性公民的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鉴于丈夫生育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妻子才能实现,决定了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应该彼此尊重,协商一致,既不能强迫、命令,也不能毫不顾忌对方意愿,任意行使生育的权利或不生育的权利。你可以追求“丁克”家庭,但婚前既没有向丈夫明示,婚后也没有与丈夫协商,这样做属于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丈夫,妨碍了丈夫生育权的行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因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子女无法达成一致,使一方的生育权利受到侵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一方的离婚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检察日报法律组
来源:正义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